京天利投资者再获20份胜诉判决 220余位投资者要索赔
本报记者 贾 丽
创业板上市公司京天利被大量投资者索赔系列案有了重大进展。近日,新一批京天利投资者索赔案判决落地,股民获胜,涉及金额达数百万元。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表示,端午节后,她已经收到20个案子的京天利一审判决书,这20位投资者判决获赔金额超过430万,加上京天利此前公告的判决结果,保守估计,法院至少完成了上百位投资者的索赔案判决,需要京天利判决赔付的金额已达2500万元。
“我这次收到的20份判决书,其中获赔金额最大是150万元。除了我以外,应该还有其他股民代理律师,也收到了胜诉判决。”臧小丽告诉记者。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在此批投资者索赔案中,双方在法庭上围绕“京天利违规事件哪天算揭露日”进行了激烈争辩。
总金额已超7000万元
臧小丽告诉记者,投资者向京天利提出索赔诉求,是因为京天利2015年收购上海誉好公司项目存在违规,京天利屡次未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遭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由此也导致京天利的股价遭遇了断崖式下跌。
在京天利公司发布《立案调查公告》后,自2015年6月23日至2015年7月8日的12个交易日,京天利股价出现了资本市场罕见的十二个跌停板,投资者损失惨重。2016年6月28日,京天利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认定京天利公司在上市时未按规定披露与上海报春之间的关联关系,京天利公司收购标的上海誉好公司与京天利的实际控制人钱永耀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京天利收购上海誉好公司构成关联交易,该事项未如实披露。为此,证监会对京天利公司、钱永耀分别作出了行政处罚。
自证监会罚单落地后,京天利投资者开始陆续加入了索赔维权大军。
《证券日报》记者根据京天利和证券维权律师提供的数据得知,目前至少已有220位投资者加入了索赔队伍,索赔金额超7000万元,未来不排除还有新的投资者参与提起诉讼的可能。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认为:“目前违规上市公司索赔案中,投资者索赔规模往往较大,处罚后投资者可以很快跟进民事索赔,投资者胜诉案件呈现增多趋势。”
庭审激辩赔偿范围
在投资者诉上市公司索赔案中,哪一天算虚假陈述违规事件的揭露日,关系到哪些投资者属于赔偿范围,这个问题往往是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法庭审查的重点。京天利案也是如此。
据了解,在此次投资者索赔案中,双方在法庭上也围绕“京天利违规事件哪天算揭露日”进行了激烈争辩。
一位股民代理律师认为,2015年6月23日,即京天利遭遇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日为揭露日,在该日之前买入股票,并且在该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应该予以赔偿。而京天利在应对第一批投资者诉讼时认为,2016年1月26日,即京天利发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为揭露日,法院没有采纳京天利方面的观点,认可了股民代理律师确定的揭露日标准。
实际上,京天利收到第一批败诉判决之后,在2017年更换了代理律师,全面改变了诉讼策略,京天利推翻了前一轮所聘请律师的观点,重新提出新的意见:即在2015年5月18日,有媒体对京天利公司作出负面报道,京天利认为该日涉案违规事项首次被揭露,因此,京天利主张2015年5月18日为揭露日。
一审法院在听取双方意见、查看双方证据的基础上,认为2015年6月23日才是京天利违规事项的揭露日,法院认为在该日之前的有关媒体负面报道并非全国性媒体,京天利随后又以澄清公告的方式对媒体不利报道作出了否认,媒体的负面报道对市场没有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京天利股价未出现陡峭波动,因此,法院认为5月18日不应确认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臧小丽认为,近期新收到的系列判决书是京天利改变诉讼策略、更换律师之后的第一批一审判决结果。“不管京天利的揭露日观点怎么变化,法院始终认为2015年6月23日为京天利违规事件的揭露日,因此获得法院判决支持赔偿的投资者均是在2015年6月23日之前买入京天利股票,并且在6月23日之后卖出或者持有受损的投资者。”
截止到目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下达了上百件一审判决书,虽然该判决尚未生效,京天利仍有权利提出上诉(其中有78件京天利已经上诉)。不过,在臧小丽看来:“结合以往的经验,二审法院改判的几率不大。”
钱永耀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记者获悉,有部分参与索赔的投资者,除了起诉上市公司以外,还把京天利的前任董事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钱永耀列入被告,要求钱永耀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这部分投资者,法院也予以判决支持。法院认为,钱永耀作为京天利时任的董事长,又是京天利的实际控制人,其对京天利、公司股东以及投资者均负有信义义务,对维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秩序承担重要责任,现钱永耀在京天利上市时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等行为而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钱永耀的行为存在过错,应与上市公司一起,对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臧小丽表示:“在虚假陈述索赔系列案中,将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追加为共同被告,也有利于保护现有的投资者。毕竟,如果仅仅要求上市公司向老股东支付赔偿款,必然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业绩,打压公司股价,不利于保护上市公司的现有投资者利益。因此,证券维权律师正在尝试,让负有主要责任的实际控制人、高管来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平衡各方利益,既让违规者付出代价,又尽量保护上市公司的新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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