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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定期抽查比例至少5%

2017年08月03日 11:41 大洋网-广州日报  评论(人参与

  广州日报讯 (记者潘斌  通讯员程倩敏)昨日,记者从中山市民政局获悉,从8月1起,《中山市社会组织抽查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施行,适用对象为在中山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据了解,《暂行办法》规定,抽查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定期抽查的比例不低于5%,不定期抽查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分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两种实施方式以及检查的步骤程序。抽查的内容为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信息公开等情况。

  今年3月中旬,民政部印发了《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提出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开展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抽查工作,并明确社会组织抽查工作的具体内容。据中山市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介绍,近年来,为规范社会组织管理,中山市民政局对中山市部分社会组织开展财务专项检查,这次制定《暂行办法》是适应自身监管工作的需要,目的是规范社会组织的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暂行办法》内容共分五章34条,从总则、抽查内容和方式、抽查的实施与结果运用、监督与法律责任、附则五大部分,明确了中山市社会组织抽查监督的工作内容和管理机制。

  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保障。为此,《暂行办法》对登记管理机关实施抽查的程序提出明确要求,如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通知书,还要制作检查笔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等。同时,对受委托开展现场检查的专业机构,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抽查结果将作为评估、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工作的参考因素。对抽查中发现社会组织存在的问题,要告知社会组织,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暂行办法》还具体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社会组织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如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或是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暂行办法》中都有相应的条款作出规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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