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打暑期工时被烧伤 法院宣判公司赔万余元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其琪、龙成柳 通讯员黄彩华、方锦妍)在东莞一家公司打暑期工的在校学生小王工作时被同事不慎烧伤,后将东莞这家公司告上法庭。昨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令公司赔偿小王损失1.2万多元。
学生与公司存劳务关系
1999年8月出生的贵州男孩小王系某职业学校学生,去年7月15日,小王到位于东莞市虎门镇的东莞市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做暑期工,担任普工。没想到仅过了两天,就发生了意外。
去年7月17日傍晚,小王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同一工作台的同事孙某因为好奇,想知道工作台上放的白电油是否可以点燃,就用打火机去尝试点燃。白电油很快被点着,整个台面都燃烧起来。
孙某双手被烧伤,也殃及了旁边的小王,小王左手及左脚跟部都被烧伤。其他同事见状,马上帮忙把两人身上火苗扑灭。事发后,公司将两人送到附近一家医院住院治疗,后小王回了贵州老家继续住院治疗,同年9月出院。
今年5月,当时还差几个月就满18周岁的小王在母亲的帮助下,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东莞市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金1.7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作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与五金塑胶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仅为劳务关系。
孙某导致小王烧伤,属于小王与公司劳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小王人身损害的情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小王可以选择要求孙某赔偿,也可以选择要求作为雇主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孙某追偿。公司认为事故责任在于孙某,故公司无须赔偿的说法,并不成立。小王的损失依法计算为1.2万多元。
法官对本案当庭宣判,判令五金塑胶公司向小王赔偿1.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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