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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伪造银行卡取款 涉案金额达40多万元被获刑8年

2017年11月10日 11:49 东莞时间网  评论(人参与

  该男子黄某钦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东莞时间网讯 广东电白男子黄某钦持多张伪造的银行卡进行异地取款,涉案40多万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昨日,记者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黄某钦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万元。

  2016年5月15日23时许,20多岁的广东电白男子黄某钦持伪造的陆先生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在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儒洞信用社,通过ATM取现、ATM转账至李某、郑某银行卡等方式,从卡内转走132000元。

  同年6月,黄某钦先后持伪造的尹女士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来到阳江市阳西县农行阳西支行,通过ATM取现、ATM转账至陈某、郑某银行卡等方式,从卡内转走133900元;持伪造的潘先生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来到广东省茂名市农行电白县电城支行,通过ATM取现、ATM转账至郑某银行卡等方式,从卡内转走116700元;持伪造的杨先生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来到茂名市农行电白县电城支行,通过ATM取现、ATM转账至李某银行卡等方式,从卡内转走73500元。上述储户的银行卡均在东莞当地开户。

  2016年7月10日,东莞市公安局接杨先生报案。经侦查,发现涉案银行卡在茂名市电白县、阳江市阳西县的ATM机被取款,银行取款监控显示黄某钦有作案嫌疑。2016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将黄某钦抓获。破案后,涉案赃款未能起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钦冒用伪造的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此外,潘先生已向该院另行起诉其开卡银行,法院已判令其开卡银行赔偿潘先生11万多元及其利息损失,并已履行完毕。其间,银行冻结该宗涉案的郑某的银行卡,卡内余额7.7万多元。故黄某钦除了应赔偿上述储户陆先生、尹女士、杨先生的损失外,还应退赔给潘先生的开卡银行剩余款项3.9万多元。法院视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信用卡诈骗最高可判刑十年

  据主审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沈阳法官介绍,进行信用卡诈骗的,最高可判刑十年罚金五十万元。根据现行刑法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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