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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一开发公司一房二卖 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

2016年07月27日 08:16 南方日报  评论(人参与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谢燕鸿)李先生居住了近20年的房子一直未办理房产证,开发公司再次将该房子卖给罗先生。罗先生取得了房产证,要求李先生返还相应房产,那么该房屋所有权究竟归谁呢?日前,惠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以罗先生未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产为由,判决该房屋归占有、使用涉案房屋长达20年之久的李先生所有。

  涉案房产是华南某公司向惠州市某开发公司购买的其中一套。1995年,李先生以6.5万元价格向华南某公司购买涉案房产,后来该公司破产,老板不知去向。2010年办房产证时,惠州市某房产公司要求李先生交3万元办证费,而其他住户只要2000元,李先生觉得不合理没有交钱,所以就没有办证。

  2012年8月1日,罗先生与惠州市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6.5万元的价格购买涉案房产,约定房产开发公司在2012年8月5日将商品房交付给罗先生使用,罗先生于2012年9月10日取得了涉案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在收楼过程中,罗先生发现李先生占用了涉案房产,曾要求李先生迁出,但遭到拒绝。2014年1月,罗先生以李先生侵占涉案房屋为由向惠城区法院起诉,要求李先生返还房产,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罗先生认为,其与惠州市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经惠州市房产管理局确认取得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房屋理应归其所有。

  而李先生辩称,早在1995年底便向华南某公司购买了涉案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6.5万元。李先生支付该房款后一直居住至今,也即是说答辩人对该房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已经19年多了。另一方面,罗先生于2012年8月1日也是以6万元价格购买该房产,明显是低于市场价格,如此操作买卖,是典型的“一房二卖”,开发公司将该房卖给罗先生是无效行为,也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

  惠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罗先生虽办理了《房地产权证》,但房产证只具有对外的登记效力,未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产,故罗先生并没有取得涉案房屋完整的所有权。再者,房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认华南某公司向其购买了相应房产,开发公司在2012年已无权将涉案房产出卖给原告。而被告李先生是通过向华南某公司购买房屋并以“所有”为占有目的,装修房子后,占有、使用涉案房屋长达近20年之久。因此,李先生对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驳回原告诉请被告返还涉案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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