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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一男子酒后开车酿事故 被判拘役3个月

2016年10月14日 08:03 南方日报  评论(人参与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黄春艳 房耀庆)吃宵夜喝了两瓶啤酒,惠州大亚湾一男子酒后冒险开车送朋友回家,结果途中撞上了一辆小车。日前,惠州大亚湾法院审理了该宗案件,酒后驾车的余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7月23日凌晨4时许,余某和朋友在大亚湾西区一宵夜档吃烤鱼,期间余某喝了两瓶啤酒。在明知自己喝酒的情况下,余某还坚持开车送朋友回家。在开往新寮方向的路上与一辆捷达轿车发生了刮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所幸没人受伤。经鉴定,余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7.34毫克/100毫升。

  大亚湾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余某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予以从重处罚。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予以从轻处罚。判决余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醒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具有以下情形的,从重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的;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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