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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幼儿园及中小学周边不得经营食品摊贩

2016年11月03日 08:01 南方日报  评论(人参与

  南方日报讯 (记者/王彪)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未取得登记证的不得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日前,惠州对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的管理再出新规,相关规定从11月1日开始实行。

  日前惠州市政府发布《惠州市贯彻〈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食品小作坊的准入门槛将有所提高。实施细则规定,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未取得登记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此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

  在食品摊贩监管方面,实施细则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原则,划定辖区内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划定的区域应当符合城市或者乡镇规划的要求。值得关注的是,实施细则明确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在划定食品摊贩经营面积时,应充分考虑区域内申请摊贩人数以及摊位实际可容纳数,原则上单个食品摊贩占地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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