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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写明内件品名 惠州老板包裹丢失后获准赔付

2016年12月19日 08:27 南方+  评论(人参与

  南方网讯(全媒体记者/卢慧 通讯员/邓茂军 黄浩芳 周泽锋)寄快递本为方便,没想到在刘某这儿却成了闹心事。快递上门收件一小时后即称包裹丢失,经索赔无果后,刘某一纸诉状将快递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物品损失1544元。目前快递公司已支付了赔偿款。

  刘某是惠州博罗某数码通讯店的老板,今年4月5日,他通过电话预约博罗某快递公司上门揽件,刘某将物品交给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后,包装成两个包裹,工作人员收取了运费30元,并出具两个快递单号详情单给刘某。在这一过程中,细心的刘某在两个单号详情单的“内件品名”填写了三件物品的名称:(TCL牌)S800手机1部、S820皮夹及膜。

  快递人员揽件约一小时后,电话告知刘某两个包裹丢失了。刘某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物品损失1544元,而快递公司只愿意按照运费的3倍即90元来赔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某遂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赔偿除了快递单号上写明的三件物品外,还需赔偿(TCL牌)S800手机皮套、软壳各一个、8G内存卡、保护膜各一张的物品损失。

  博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将两个包裹交给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办理速递手续后,快递公司收取了刘某的速递费,并出具了填写内件品名的快递详情单给刘某收执,双方建立了合法的运输(速递)合同关系。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将刘某的包裹丢失,刘某要求赔偿,符合《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刘某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其在快递单的“内件品名”填写的三件物品,予以支持。但对刘某主张在快递包裹中还包括(TCL牌)S800手机皮套、软壳各一个、8G内存卡、保护膜各一张,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因刘某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包裹中含有以上物品,所以法院不予支持其该项赔偿请求。法院遂判令快递公司赔偿(TCL牌)S800手机1部、S820皮夹和膜三件物品的市场价格1314元及返还两个包裹的运费30元共计1344元给刘某。双方接到判决后服判,快递公司已支付了赔偿款。

  案件主审法官提醒,在快递服务过程中,为了防止发生纠纷,应在寄出快件时注意做好以下事项:一是在寄出快件时应在快递详情单上详细填写全部邮寄物品的名称、型号、收件人地址、电话等信息,必要时可以对物品的状态进行拍照留存;二是要求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在快递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已收物品,注意保存回执、付费赁条;三是对于意义重大或者价值较大的物品要进行投保,购买保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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