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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楼要挟追讨工程款 惠州一市民被行拘10日

2016年01月10日 09:17 南方报网  评论(人参与

  因追讨工程款无果,然后到大亚湾区住建局办公楼以跳楼要挟……尽管事件最终得到妥善解决,但唐某双因涉嫌扰乱单位秩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被处以10日行政拘留。

  大亚湾区公安局110日前接到报警,称今年50岁的唐某双因追讨工程款无果,意欲在大亚湾区住建局9楼天台跳楼。接报后,大亚湾区公安局迅速组织警力赶往现场处置。区住建、消防等部门人员也赶到现场展开劝说开导和救援工作。经现场人员近5个小时的反复工作,至晚上8时许,当事人唐某双终于自行下楼,就工程款问题与工程发包公司协商,最终达成协议。

  针对唐某双的违法行为,大亚湾区公安局依法将其传唤到派出所,对其采取不当手段,严重扰乱单位秩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每个公民在表达自己诉求的时候,必须依法依规,切勿采取蓄意的、过激的、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维权。

  ◎相关法律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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