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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一女子遭遇家暴致骨折 一纸诉状告离婚

2016年03月15日 08:04 南方日报  评论(人参与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通讯员/郭志文 潘子璐)在遭遇老公家庭暴力后,邓女士到法院起诉,双方围绕着抚养费、暴力损害赔偿、分担债务三大问题争议不休。日前,惠州中院审理了该宗案件,判令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小孩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400元的抚养费。

  邓女士与罗先生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两人恋爱不满一个月,于2012年6月1日到龙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没有添置夫妻共同财产,后生育一个女儿。由于婚前相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较差,因而产生矛盾、争吵。2014年7月29日,罗先生将邓女士打伤,造成其骨折。邓女士一气之下回了娘家,为了治病,邓女士向其母亲借了9000余元。

  据邓女士称,两人经常产生矛盾,罗先生还有家庭暴力倾向,经常对其拳脚相加。心灰意冷下,邓女士决定向龙门县法院提起诉讼。与其他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一样,双方面临抚养费、暴力损害赔偿、债务三大问题。本案中,邓女士要求判令:1。两人离婚;2。婚生女儿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承担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3。男方应负担女方因治病向母亲借款一半的债务,并赔偿10000元给女方。

  龙门县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均已破裂,准许离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至小孩十八周岁为止,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然而女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惠州中院。惠州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上诉人邓女士的诉请,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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