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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界定和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尽量不或少占耕地

2016年04月12日 16:28 南方日报  评论(人参与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轶 黄进 通讯员/祝桂峰 杨德倩 粤农信)10日,记者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合理界定和规范管理设施农用地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补充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5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合理界定和规范管理设施农用地作了相关补充,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通知》细化了附属设施用地分类,除国家明确的附属设施用地类型外,补充我省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类型还包括:必需配套的水肥一体化灌溉、水泵配电等管理用房用地;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机械临时存放和维修车间用地,农产品产地初级加工、田间冷链仓库、烘干设施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设施农业项目区内机耕路、排灌站等用地。

  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两省厅为了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规范及完善了设施农用地的使用。积极引导利用低丘缓坡、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地力难以提高、低效闲置的土地来发展设施农业,鼓励建设多层农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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