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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新规 三类细化为八类

2016年05月31日 11:13 羊城晚报  评论(人参与

  羊城晚报讯记者田恩祥报道:近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从2016年7月1日起,全市用人单位由现行的三类行业缴费细化为八类行业进行缴费,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费率浮动。据介绍,这次行业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标准的重新确定,是2013年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以来的首次调整,实现了用人单位缴费水平的“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的目的。

  据了解,新规定将有两大降费政策减轻企业负担:一是五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下调至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0%、1.2%、1.3%、1.4%,对执行下调政策后行业基准费率仍升高的用人单位,其基准费率按“就低”原则执行,即仍按照原基准费率执行。实施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2018年7月1日起,五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基准费率按1.1%、1.3%、1.4%、1.5%执行。二是对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有效期内的用人单位,从其提交省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后的次月起,在原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下调0.03个百分点,但下调后的缴费费率不低于一类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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