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某工厂产业转移迁外地 司法所助失业者获补偿
□ 江门日报记者 韩玲群 通讯员 孟庆雷
调解背景
近日,新会区司法局古井司法所接待了十几名工人,他们反映,由于上班的工厂要搬迁到外地,工人们正面临失业,而工厂却不愿对他们进行补偿。古井司法所了解情况后马上组织调解人员,召集工厂和工人开展调处工作。
调解现场
“现在工厂要搬去阳江发展,他们都是厂里的老员工,也是工厂的熟练工,我很希望他们能随厂一起过去。但是他们不愿意去,我又没解雇他们,为什么要给他们补偿,那有这种道理!”工厂老板赵广(化名)理直气壮地说。
“我们家都是本地人,去阳江那么远的地方上班,工作和生活都不方便,你明知道不可能,还要我们过去,这不是等于解雇吗!我们在你厂里做了这么多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啊!你现在一句话就想把我们给打发了!”工人们听罢更来气了。
古井司法所所长林根听了双方的话之后,劝导大家理性表达诉求,并解释说:“工作地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条件之一,工厂搬新址属于工作地点的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改变了工作地点,也就是没有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利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当然,你们也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原有的劳动合同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听完林根所长的话,工人们心踏实了。刚才还振振有词的赵广显得比较尴尬。
林根于是趁热打铁,进一步做赵广的思想工作,希望他能尽快解决问题,“这些都是你们厂的老员工,为你们厂的发展做出过贡献,做好他们的安置补偿也是你们企业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呀!”
“你说的道理我都明白,可是厂里现在财务也有点困难,下一步搬迁过去还有许多地方都等着用钱。”赵广虽然表示愿意给工人们补偿,却又说起了自己的难处。
“厂里有难处我们也知道,如果现在同意给我们补偿,金额上我们倒是可以商量。”为了能尽快拿到补偿,工人们私下商量后表示愿意做出一定让步。
在调解人员主持下,双方经过协商,最终在补偿数额上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束后,厂方向工人们及时支付了补偿金。
调解员档案
林根,男,55岁,现任新会区司法局古井司法所所长。1987年参加司法行政工作,有30年的基层调解工作经验,连续多年获评“新会区司法局先进工作者”称号,2013年被评为“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其所工作的古井镇位于新会区东南部,有深厚历史文化底蕴,是新会著名的旅游地。近年来,随着古井镇经济的发展,各类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调解员心声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用人单位如果确实需要变更工作地点的,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用人单位就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搬迁企业应当妥善处理员工的安置和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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