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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三旅客报团游韩国 两名游客下落不明

2015年11月04日 08:11 南方都市报  评论(人参与

  愁

  旅游闹纠纷

  负责接待的江门旅行社被深圳旅游组织方告上法庭,赔偿担保金10万元。

  南都讯 记者申鹏 通讯员朱翠娟 江门一家旅行社为深圳某旅行社招揽了三名游客,参加由深圳旅行社组织的韩国游,其中两名游客至今逾期不回,根据之前签订的《担保函》,深圳旅行社要求江门旅行社支付担保金及差旅费。近日,江门中院对该起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江门旅行社向深圳旅行社支付担保金10万元。

  2014年3月18日,江门旅行社招揽张某、梁某、叶某三人参加由深圳旅行社组织的当月29日出发的韩国首尔济州五天团,并于同年3月19日签订《担保函》一份,主要载明:若上述客人出现滞留韩国不归的情况,江门旅行社愿为客人承担担保责任,包括向深圳旅行社支付每人5万元人民币,三人合计15万元人民币作为担保金,并支付因逾期或滞留不归而引起的一切费用。深圳旅行社与江门旅行社为同行合作关系。

  2014年3月29日,旅行团前往韩国。3月31日,深圳旅行社电话告知江门旅行社,称梁某、叶某在韩国首尔金浦机场没有归团,无法联系。江门旅行社接到通知后于当天出具《通知函》告知深圳旅行社,江门旅行社已经报警并要求深圳旅行社向驻韩国使领馆、韩国警方及韩国移民局报案。

  深圳旅行社认为梁某、叶某两人在转飞济州岛内陆航班时,脱离团队,至今下落不明。深圳旅行社认为,江门旅行社有义务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江门旅行社答辩称,滞留不归是指客人主动故意滞留的行为,本案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失联的客人是故意滞留不归,这种失联有可能是深圳旅行社带团时存在过失,深圳旅行社没有采取向总领事馆报告等补救措施,应承担过错责任。

  江门中院审理认为,《担保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江门旅行社应向深圳旅行社支付10万元担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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