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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木棉岗加油站合同纠纷案重审 原审程序不当

2015年11月27日 10:58 南方日报  评论(人参与
木棉岗加油站深陷合同纠纷。杨兴乐 摄木棉岗加油站深陷合同纠纷。杨兴乐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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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30日,本报报道了《鹤山木棉岗加油站“两份合同”引纠纷》。6月26日开庭审理的该案二审目前有了结果:江门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程序不当,予以撤销,发回重审。

  据了解,6月26日,该案二审开庭。木棉岗村民称不知情,否认《油站租赁经营协议》有效,并提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具强制效力,合同涉及村民利益的情形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第二份合同中,朱某强既未取得合伙人的授权签署合同,也超越合伙的权限签订合同,根本无资格签订该合同,该合同应属无效;“一审法院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朱某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要求二审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同时,村民一直以为履行的是第一份合同,第二份合同从未向村民出示,一审法院将履行第一份论断为第二份,并认为村民未提出任何异议,“试问,所交的钱均来自木棉岗村加油站,何来分辨?”而第二份合同中区某康要求朱某强、谭某灵、谭某荣保证合同通过合法的内部手续,为何不要求其三人提供相关依据?“这三人与区某康的用心,就是要隐瞒村民、合伙人。”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朱某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作出影响公正的判决。”木棉岗村民认为,涉案的第二份合同,朱某强列名甲方,与乙方区某康签订,协议中所规定的所有甲方权利义务都应及于朱某强,只有他参与到诉讼中来,才能彻查本案的事实。一审时,被上诉人并未将朱某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而在上诉人提出异议时,一审法院也未将朱某强追加作为本案当事人参与到诉讼中。此前,作为涉案合同的签订方,朱某强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其诉讼权利。庭上,作为被上诉人一方的区某康,其代理人则坚持认为合同有效,村民知悉合同的存在。

  近日,木棉岗村民收到了民事裁定书,该案二审有了结果:江门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程序不当,予以撤销,发回重审。

  重审情况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南方日报记者 杨兴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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