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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劳动课摔伤诱发血友病 学校需承担60%责任

2015年12月15日 08:23 南方都市报  评论(人参与

  南都讯 记者申鹏 通讯员张进才 朱明亮 学校开劳动课欲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但学生在劳动中受伤,又由谁来承担责任?近日,恩平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课受伤案件,小学五年级学生小明(化名)在劳动课中摔倒受伤,家长向学校索赔无果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判学校承担60%的责任。

  孩子在校搬书摔伤

  小明出生于1999年,2009年9月起就读于恩平某镇一小学五年级。同年10月份的一天,学校组织五年级学生劳动,把图书从学校旧校区搬至新校区。小明在搬书中摔倒,导致左手受伤。

  小明受伤后,班主任立即扶他到学校总务处休息,并电话通知家长。小明父母随后赶到将小明带到镇卫生院治疗。当天,老师家访中得知小明自幼患有血友病。经该卫生院拍片诊断,小明为左肱骨骨折,血友病。后转往广东省人民医院检查治疗了多次,诊断为左肱骨骨折,血友病甲。

  2011年2月份,小明到恩平某医院检查治疗,诊断左肘关节畸形,血友病。医生建议等小明生长发育完全后,须安装肘关节转换支架,后续医疗费用估计16万多元。

  家长起诉学校索赔

  小明在未治疗终结的情况下,家长于2011年3月单方委托广东某司法鉴定所对小明进行伤残鉴定及事故因果关系鉴定。鉴定意见为:小明受伤与摔倒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伤残等级为九级。2012年2月,小明再次到恩平某医院检查,医生建议需转院治疗。小明家长向学校索赔无果后,将学校起诉至法院。

  家长认为,小明在学校被摔,完全是因为校方组织搬书劳动管理不到位导致的,并且诱发了血友病,校方要负全部责任。而校方则认为,在学校开展搬书劳动教育课中,小明不慎摔伤,校方落实了相应安全管理措施,根本原因还是学生所患疾病。

  责任认定 校方承担责任更多

  法院认为,本案属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上劳动教育课是教育机构履行教育职能的一部分,学校在组织时,应履行安全教育及监督管理职责。

  小明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他在学校组织的劳动课中受伤,学校并未充分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小明事发时已经10周岁,搬书活动是属于与其年龄、智力情况相适应的活动,其在搬书活动中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且小明患病情况导致其治疗难度增加,与损害结果的产生有一定关系。对于后续治疗费,小明可以等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权利。最终法院裁决 ,小 明 因 此 次 事 件 受 到 的 各 项 损 失 共 计11120.1元,由校方承担60%,小明一方自负40%。宣判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门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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