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或伙同他人把70名当事人缴纳的409万元据为己有

  文/广州日报记者刘艺明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计生员李春梅,利用征收社会抚养费管理系统的漏洞,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单独或伙同他人,将70名当事人缴纳的4092315元据为己有。记者昨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悉,被告人李春梅犯贪污罪终审落定,李春梅获刑十一年,并处个人没收财产200万,另一名被告人冯桂雁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案件:

  侵吞私分超生家庭社会抚养费

  法院审理查明,顺德区均安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计生办”,2010年底大部制改革,该办改为“均安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镇卫计局”)向政策外生育小孩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按照规定,镇计生办(镇卫计局)的征收员必须通过顺德区财政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非税系统”)开具缴款通知单给当事人,由当事人到银行直接缴交社会抚养费到“非税系统”,从银行领取回单,当事人向工作人员交回银行回单后,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出具《顺德区(或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注明“违反计生行为处理完毕”或类似意见,并加盖均安镇计生办(镇卫计局)公章,由当事人持该审核表到均安镇派出所办理政策外生育小孩的入户手续。

  被告人李春梅身为均安镇计生办(镇卫计局)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员,从2010年3月至2012年5月,多次违反上述规定,单独或伙同另一被告人冯桂雁(基层组织中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两人共同犯罪时,同时也利用了冯桂雁的职务便利),收取当事人缴交社会抚养费现金,或让当事人把社会抚养费缴交到李春梅或冯桂雁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事后未缴交或未全额缴交到“非税系统”,而将有关款项占为己有,在先后两次被均安镇卫计局有关领导发现后,李春梅只补交了部分社会抚养费到“非税系统”,余款至今仍未缴交到“非税系统”。

  同时李春梅在任内制作多份空白《审核表》,加盖好均安镇卫计局公章,准备离任后继续找机会绕开非税系统收取当事人社会抚养费,据为己有。2012年5月李春梅从均安镇卫计局调到社工局任职,2012年5月至2013年12月间,李春梅利用在任时制作好的空白《审核表》,伙同另一被告人冯桂雁,收取当事人缴交社会抚养费现金,或让当事人把社会抚养费缴交到李春梅或冯桂雁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事后未缴交到“非税系统”,而将有关款项侵吞私分。

  判决:

  她侵吞370万获刑十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春梅在2010年3月至2013年12月间,利用其担任均安镇计生办(卫计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员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冯桂雁收取70名当事人缴交的社会抚养费后予以侵吞,共计4092315元,其中70000元事后退回给了当事人,李春梅个人侵吞3700803元。被单位发现后,先后于2010年5月、2012年5、6月向非税系统退回共计1188755元。

  被告人冯桂雁在2012年4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身为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自己与李春梅的职务便利,收取15名当事人缴交的社会抚养费后予以侵吞,共计1068610元,其中70000元退回给了当事人,冯桂雁分得321512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春梅向顺德区纪委退回赃款576400元,被告人冯桂雁向顺德区纪委退回赃款28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春梅、冯桂雁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国家财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判决被告人李春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判决被告人冯桂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原审法院判决后,两名被告提出了上诉,记者从公开的判决书看到,佛山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反思

  佛山市纪委分析认为,通过这一案例应当致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二是完善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分期缴交社会抚养费的操作细则。三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