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7年3月17日,我省共有2375户企业(其中广州182户、深圳490户、全省其余地区1703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发布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和工商总局的相关部署,从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此项改革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改革的适用对象是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四类企业。

  选择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企业,应当确保其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企业还需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上发布公告,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内,地税、国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通过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企业公告信息提出异议;有关利害关系人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对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信息提出异议。公告期届满后公示系统不再接收异议。异议人应当对异议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关联性负责,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与一般注销登记程序相比,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在四个方面做了简化:一是减少了办事环节。企业无需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清算组及其负责人备案,但并不免除企业的清算责任。二是改变了发布公告方式。企业只需在申请登记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上向社会发布相关简易注销登记公告(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或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三是简化了企业申请材料。将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企业无需再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四是缩短了登记期限。登记期限由一般注销程序的7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内。

  需要特别提醒的两点:一是强调企业履行诚信义务。企业选择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本企业已清算完毕,确保无债权债务,符合简易注销登记的所有条件。二是引入社会监督功能。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登记公告的45天期限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提出异议。企业一旦被提出异议,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企业需按照一般注销登记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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