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穗纪宣)“河涌保洁不到位,导致‘垃圾河、黑臭河’”、“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明察暗访等发现的污染河道、城市内涝、影响防洪、农村水环境恶化等问题不及时依法查处”都将纳入责任追究范围。近日,广州市纪委牵头起草的《广州市水环境治理责任追究工作意见》(下称《意见》)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的名义正式印发实施。该意见是广州市水环境治理责任追究工作的重要依据。

  《意见》明确了4类治水主体共计37种的责任追究情形,分别是:各区、镇(街道)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14种情形,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11种情形,市水投集团和有关污水处理企业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7种情形和行政村(经济联社)“两委”及其有关负责人5种情形。

  针对不同治水主体的性质,《意见》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追究方式。比如,对于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可以进行约谈、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等处理。对于市水投集团、污水处理企业相关工作人员、依法接受委托承担水环境治理工作职责的行政村(经济联社)、社区“两委”的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诫勉、通报批评、扣罚绩效补贴(工资)或奖金、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处理。责任追究程序与要求部分主要对责任追究的程序、权限和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责任追究的情形进行界定。

  同时,《意见》也注意与相关法规制度文件的衔接问题。其中有关问责方式、问责程序、问责决定、问责实施的具体规定,既突出水环境治理工作特点,又体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工作的意见》等法规制度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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