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途径

  请市民于11月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信函:广州市天河南二路1号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客运管理处,邮编:510620。

  电话:38180132。

  传真:85239333。

  电子邮件:jwkyc@163.com

  继广州市交委公布《关于促进广州市共享汽车(分时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昨晚记者从市交通部门获悉,目前广州约有18家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投入营运约5008辆分时租赁车辆,其中大多数企业已采用了身份识别技术核查承租人和实际驾驶人是否一致。

  意见对共享汽车行业的经营条件、运营服务、安全管理、承租人要求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目前意见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刘冉冉

  1。持驾驶证一年才能租车

  意见要求,租车者必须是年满18周岁、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的合法公民。承租人须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租赁车辆备案卡。承租人不得将分时租赁车辆抵押、变卖或转租。

  对承租人的身份,经营者须查验清楚,确保实际驾驶人与承租人一致,并对租车人信息保密。

  经营者不得向驾驶证被注销、吊销、暂扣、超过有效期、扣满12分、逾期未年审等非正常状态驾驶证的承租人提供分时租赁服务。

  2。乱停车影响个人信用

  意见要求经营者应通过设置停车电子围栏并与计费相结合等技术手段,防止承租人违法停放分时租赁车辆。

  同时,经营者不仅要明确承租人行为规范,还要建立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归集到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承租人信用评价系统,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引导承租人形成良好的车辆使用习惯。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引导承租人文明驾驶车辆。

  3。共享汽车不能当“网约车”

  意见明确规定:不得利用分时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运营数据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接入市交通主管部门分时租赁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4。逐步全换成新能源汽车

  意见明确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并明确不提倡使用非新能源汽车开展分时租赁业务。意见透露,在营运的非新能源分时租赁汽车应逐步更新为新能源汽车。

  5。提前说清押金怎么退

  分时租赁经营者收取押金或预付款的,应在租赁协议中明确押金或预付款的退还流程和时限,在银行或支付机构设立押金或预付款专用账户,并由托管银行或支付机构进行资金托管,保证专款专用。

  意见还鼓励经营者通过信用卡预授权处理承租人的车辆押金及因租赁车辆产生拖欠及违约费用问题。

  6。在穗经营须在穗注册

  按照意见,在广州经营分时租赁业务的平台企业,须在广州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向所在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鼓励“人脸识别”

  意见鼓励经营者使用人脸识别、指纹等生物特征数据进行注册管理和实际驾驶人核查。

  经营者应建立运营车辆GPS监控平台,GPS精度应能满足日常营运及监管需求,并通过在GPS平台、租、还车点抽查等方式对承租人超速疲劳驾驶、非本人驾驶等行为履行检查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抽查及整改情况形成台账存档。

  8。鼓励开发专属保险

  意见鼓励根据分时租赁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程度,由行业协会和分时租赁经营者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费率,开发专属保险产品,降低经营成本。

  9。鼓励开放政府机关停车场

  意见鼓励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并与分时租赁经营者合作,提高充电桩使用率,支持利用分时租赁公务出行。

  同时,鼓励停车换乘(P+R)停车场、政务中心、交通枢纽、旅游景点、酒店及公交欠发达区域公共停车场为分时租赁车辆停放提供便利。

  鼓励探索在有条件区域通过优惠停车费等措施,在不增加城市道路拥堵、不影响其他社会车辆停放的情况下,以市场化的方式推动新能源分时租赁车辆在特定区域依法划设的城市公共停车泊位停放和充电。

  意见还提出,支持番禺、黄埔、南沙等条件较好的区域率先开展“新能源+分时租赁”试点工程和示范区建设,在条件允许的区域,在停车、充电、公务出行等方面予以支持,进一步完善公众出行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