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6日,一名11岁男孩在上海骑共享单车出车祸致死,其父母起诉ofo,索赔760余万元。2018年8月8日,界面新闻从家属代理律师张黔林处获悉,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张黔林指出,只要能够认定被告的责任,法院支持多少赔偿金额原告都予接受。
2017年3月26日13时37分,上海一名11岁男童与三位伙伴(均未成年)骑ofo单车逆行,与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客车相撞,该男孩倒地后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挤压、碾压,医院抢救无效,男孩当日死亡。男童父亲表示,事发当天,男童是找到一辆可直接解开密码锁的共享单车与伙伴一起上路骑行。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男孩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认定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2017年7月,男童家属将ofo提供方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肇事司机及车辆所属的汽车租赁公司、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17年9月8日,该案开庭审理。2018年3月6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支付男童家属交强险赔付款111191元、商业三者险赔付结算款440725.60元,共计55万余元。
据张黔林介绍,由于这起交通事故案件中ofo属于间接侵权,法院建议把ofo从案件被告中撤掉另行起诉。2018年2月,原告在撤销对ofo起诉的同时又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对ofo提供方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另案起诉。
该案一经报道,引发了不少争议,最大的争议点在于ofo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殷啸虎曾向界面新闻指出,此案是由于家属和孩子一连串违法行为导致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小黄车车锁的技术问题与孩子死亡无直接关系,在法律上没有任何过错。他认为,ofo不用赔偿,但可以给予家属适当补偿,“赔偿和补偿不一样,赔偿的前提一般是有法律责任,补偿则没有法律责任,可以私下协商。”
8月6日,该案在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黔林在辩护中指出,本案存在两个特殊性:一方面,受害人是特殊主体,应当受到法律特别保护;另一方面,受害人骑行的是特殊用途的自行车,此类共享单车具有无偿利用公共资源、密集投放、具有危险性和营利性等特点,与普通企业相比,具有较高法律义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范不利影响。
他认为,涉事单车无任何警示标识、运营维护存在严重漏洞且机械锁存在明显缺陷、违反了跟踪观察义务,据此,ofo存在明显的过错,其行为与本案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ofo在庭审中指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认定ofo责任。对此,张黔林指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事故认定书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并不是法院认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唯一证据。司法实践中,法院超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方范围进行判决的案件比比皆是。
此外,ofo也指出,本次事故是因原告未尽到监护责任造成,ofo对此没有责任。张黔林在辩护词中写道:“原告有责任并不意味着被告就没有责任。如果被告的共享单车不是那么非常轻易地被打开,或者车辆被维护人员及时拨乱密码,或者车身上有警示明确告知未满12周岁不能骑车,那么,即使受害人偷偷走出弄堂,也很可能不会获得车辆进而造成事故。因此,被告的行为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应当为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高额索赔也是该案引发网友关注的一大争议。
根据张黔林向界面新闻出示的诉讼请求确认书,原告有三个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收回所有ofo机械密码锁,并更换为更为安全的智能锁具;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万余元;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700万元。
张黔林在辩护中指出,本案原告虽然提出了7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但原告也深知在目前法律制度下,即便法院能够认定被告有责任,也不会得到全额的支持,原告提起这次诉讼,最重要的目的是希望悲剧不要重演,“我们再次表态:只要能够认定被告的责任,法院支持多少赔偿金额原告都予接受。”
8月8日,界面新闻致电ofo公关部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此案由公司法务部门受理。截至记者发稿,ofo负责人表示未能联系上法务部门进行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