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纠纷案件。因养狗人遛狗未拴绳,狗突然出现吓倒行人,引发行人受伤,养狗人最终被判决赔偿行人4万余元。
事发经过
赵某某饲养了一条哈士奇,一天傍晚,赵某某在小区旁的街道边遛狗,但未拴狗绳,恰逢同一小区的陈某某外出买菜,坐在街边石椅上理鞋,起身突然发现眼前有只哈士奇,受惊后摔倒在地,而后无法站立。
后赵某某将陈某某送至医院就医,经诊断,陈某某系腰椎骨折,需住院治疗,十天后陈某某出院并复诊五次,经鉴定为伤残十级。
十级伤残意味着什么?
十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的一种等级。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
其中一级最重,意味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会交往完全丧失等。
十级伤残则意味着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
陈某某共花费门诊及住院治疗费用等共计7996.15元,赵某某支付了2009元。
陈某某认为,自己受伤是因受到赵某某饲养的哈士奇惊吓所致,赵某某应赔偿全部费用。
而赵某某辩称,自己饲养的哈士奇没有撕咬陈某某,也没有对陈某某进行狂吠,陈某某受伤与其无关。
后陈某某一纸诉状将赵某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虽然赵某某所养哈士奇与陈某某未直接接触,但综合现场视频以及陈某某陈述可以判定,赵某某对其饲养的宠物犬未采取管理措施,外出未拴狗绳,致使犬只脱离控制,惊吓到陈某某致其倒地受伤,陈某某受伤与哈士奇突然出现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赵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鉴于宠物犬未直接与陈某某有接触,其受到惊吓与其自身的精神状态和心理素质有一定关系。
故法院判决,赵某某对陈某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陈某某医药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8248元,陈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网友评论
判决一出,网友们吵翻了。有人觉得,十级伤残已经对行人造成非常大的伤害,判决养狗人赔偿4万多一点都不过分。
但也有人认为,如何界定是关键。如果拴了狗绳,也把行人吓倒,那怎么算?如果大街上是“人”把别人吓倒了,又该怎么赔?
8月19日起,成都市集中开展犬只管理整治,持续到10月31日。本次整治内容主要有:养狗需办证,推进电子犬证办理;清理禁养犬类;捕捉处理流浪狗;查处遛狗不牵绳、扰民等不文明养犬行为。
近年来,成都开始正式施行《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包括德国牧羊犬、中华田园犬(土狗)、比特斗牛梗犬、秋田犬等在内的22种烈性、大型犬,在成都五城区含高新区(中心城区)禁养。
同时,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涉事犬只为哈士奇,并非成都禁养犬。
没有坏的宠物,
只有不负责任的主人。
近年来宠物风潮兴起,涉犬纷争增加
“人与狗”的摩擦,
其实是“人与人”的问题
遛狗拴绳,不仅是对他人的尊重,
更是对宠物犬负责任的做法。
来源:四川日报(ID:scrbgfwx)记者刘春华、华西都市报
编辑:广州日报全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