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增城一家街坊们常去针灸的药店,店主却没有医师资质,主业是卖各类药品,店主偶尔也帮特别熟的朋友做做针灸和按摩。直到一名老人在该店针灸按摩后死亡,家属状告其非法行医。而店主认为,老人患有旧疾,因此老人的死亡与自己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店主是否应为老人的死亡担责?近日,广州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宣判。
被控非法行医:
执业药师为老人针灸按摩3次
法院经审理查明,庞某文自2001年于医药职业中专毕业后,一直从事医药行业,先后取得药师、执业药师等资质,但并未取得医师资质。2010年起,庞某文和妻子一同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经营一家药店,经营范围为药品(包括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零售。
2017年6月10日至14日间,吴某因脖子疼痛,去到庞某文的药店要求治疗,庞某文先后3次为吴某进行针灸及推拿按摩,6月16日,吴某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符合因颈椎及颈髓损伤致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另查明,被害人吴某生前因颈椎问题曾去医院治疗,诊断为颈椎骨质密度减低,部分椎体异常。
在庞某文的药店旁边摆地摊卖衣服的范某说,自己曾找庞某文针灸过,庞某文只给熟客针灸,并不对外开放。2017年6月12日18时许,范某看到吴某在药店门口转悠了三四十分钟,范某认为吴某精神不太好,劝庞某文不要给吴某扎针,最终庞某文还是对吴某进行了治疗。
还有证人向法庭证实,吴某生前身体一直不太好。“我家住在庞某文的隔壁,吴某住在我们对面,我几乎每天都见到吴某。”证人孙某说,吴某平时一个人住,儿子和儿媳很少回来,一般是交房租的时候或过节的时候才来看一下。吴某身体不好,每天都咳嗽,有时还会对着天说话,不知道说了些什么。
案发后,庞某文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吴某的家属17.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面对家属非法行医致患者死亡的指控,庞某文认为,吴某就诊前有病史,因此吴某的死亡与自己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审改判三年:
被告的治疗并非致死唯一原因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从事诊疗活动,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庞某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文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庞某文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庞某文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
庞某文对吴某采取了针灸和按摩两种诊疗手段,鉴定意见证实吴某符合颈椎及颈髓损伤致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吴某的死因与庞某文的诊疗行为具有对应关系;
庞某文擅自对年老的吴某实施了针灸、推拿等诊疗行为,未考虑老年人骨质密度降低等因素,是导致吴某死亡的原因之一;
但吴某此前去医院检查发现颈椎已有病变,骨质密度降低,容易受到损伤,多名证人亦证实吴某生前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均欠佳,故吴某的个人身体状态亦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
另外,吴某平日独居,其在第一次就诊五天后死亡,吴某家属疏于照料,未及时送正规医院治疗也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
广州中院认为,吴某的死亡系多种原因导致,庞某文的治疗并非致死的唯一原因。不过,庞某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合并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判的量刑部分,以非法行医罪判处上诉人庞某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正常传统疗法不会造成伤亡
被告对死亡的后果无法预见
主审法官杨毅表示,本案中,庞某文出于治疗被害人肩颈疼痛疾病的目的,在对被害人的症状进行基本诊断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实施按摩和针灸的行为,都可以解释为诊疗活动。按摩是在体表进行非侵入式的治疗,针灸是侵入式的治疗,这两种方式都是传统中医的治疗手段,较手术、注射、口服药物等治疗方法风险程度较低,一般不会产生致人伤亡的后果,但仍需要取得相应资质方可实施。庞某文只有药师资质,并未取得医师资质,其对被害人实施按摩和针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行医。
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系多种原因导致,在现有证据下,可以认定庞某文的诊疗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无法证明庞某文的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因此,不能认定庞某文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罪第三档量刑幅度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可以认定“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结合庞某文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害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此外,就诊人因脖子疼痛前来就诊,庞某文不知道就诊人曾被诊断为颈椎骨病变,也无法预见或无法准确预见其骨质疏松的事实,而对其采取的针灸和按摩等传统中医疗法,庞某文对因此导致就诊人死亡的后果无法预见,故在本案中,被害人的身体状况应当认定为导致死亡的原因之一,属于非法行医罪的从宽处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