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经理约女实习生出差酒店实施强奸获刑:我错误理解了她的意思)

  明明是国庆放假期间,某公司广东事业部经历熊某发微信给刚来不久的女实习生,约她一起出差。到出差地后,晚上喝了些酒,客户事先安排了两个房间,可有个房间临时打不开门。这种情况下,两人到了同一个房间,熊某随后强奸了该实习生。日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终审裁定。熊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熊某1991年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在江西省,案发前是某公司广东事业部的经理。阿娟(化名)是某省某学院的一名学生,于2017年7月份到熊某所就职的公司实习,9月底调到熊某所在的事业部实习。

  法院审理查明:熊某和被害人阿娟是上下级同事关系。2017年10月5日,熊某约被害人阿娟到惠州惠阳淡水出差。当天21时39分许,熊某和阿娟吃饭喝酒后来到客户事先安排的某商务酒店开了805、809两间房,并办理了入住手续,因805房房门打不开,两人到809房,期间,熊某将阿娟按倒在床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2017年10月6日零时,经阿娟报警,公安人员到酒店809房抓获熊某。

  阿娟在证言中说,其在某公司旗下品牌的市场部担任美导老师职务,熊某是某公司广东事业部的经理,“他是我的上级。2017年10月4日20时40分,熊某通过微信发信息,称10月5日11时20分在天桥会合,需要带一天的换洗衣服,我答应。次日10时40分,我与熊某会合后坐车到惠阳出差……”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时间为10月4日晚上20时40分许,主要内容为“明天11点20在天桥集合,需要带一天的换洗衣服”、“嗯,好的”。经阿娟辨认,确认微信截图是2017年10月4日熊某通过微信叫其跟他一起出差的截图。

  而熊某所就职的某公司关于2017年“中秋节、国庆节”放假的通知证实,该公司于10月1日至10月8日放假。

  吕某是阿娟的老师,其在证言中说,“阿娟是我们学院的学生,现处于毕业实习期,在某公司实习。2017年10月5日23时40分,我接到学生阿娟发微信给我称她要回家,她被强奸了……我叫她报警,并锁好门,保护好现场的证据,不要开门给警察之外的人……”

  惠州市惠阳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熊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决被告人熊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熊某上诉称,本案未有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存在强奸行为,另外,其在错误理解被害人意思的前提下,其搂抱亲的行为构成的犯罪罪名应当为强制猥亵罪。他请求二审法院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改判,并对其作出较轻的量刑判决。

  对此,惠州市中院二审经查:首先,熊某强行与阿娟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予以证实,熊某亦供认在案;上述言词证据彼此之间在一些涉及个人隐私的细节上能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次,熊某在供述中供认“我看到她是从穿衣服时开始哭的”;被害人阿娟陈述其在被强奸时被按在床,她有反抗、哭泣等具体行为,并在发生性关系后有录音;熊某亦在供述中称“所以我才会在录音里因为和她发生性关系的事情要求负责和解决”。

  二审法院指出,上述证据均能表明熊某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同时,熊某与被害人阿娟是上下级同事关系,且被害人是一名实习生,被害人在其回到805房后于当日凌晨立即将涉及其性隐私的事情告知其老师并立即选择报警,亦可从侧面反证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不自愿性。

  综上,惠州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熊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