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岭山镇一家公司的老板谢女士为了鼓励优秀员工,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子借给公司一员工居住,约定如5年内对方履行公司职责不违约,就将房子作为福利赠送。后谢女士应对方请求,提前办理了过户手续。没料到对方不久即辞职离开。谢女士将对方告上法庭,追讨房屋。此案经东莞两级法院审理,法院认定该员工构成违约,须返还上述房屋给谢女士。日前,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了此案。

  出借住房给优秀员工

  提前过户后员工离职

  谢女士和丈夫在大岭山镇开了一家公司。2012年,为了解决员工阿霞的居住困难,她将该房暂时借给对方住。房子装修材料约价值20万元,都是公司提供的。

  2015年,公司对优秀员工采取“住房激励措施”。约定公司可借房给优秀员工居住,借期5年,5年内如果员工按协议履行,该房就奖励给员工。

  谢女士说,阿霞当时担任公司中层领导,工作认真负责,考虑到阿霞已借住在上述房屋,就将该房作为住房激励措施的借住房,借给阿霞居住。2015年4月13日,双方签订了《住房激励措施协议》。协议约定借住期为5年,员工自借住之日起,需满足确保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等条件。员工违约的,须立即搬出并退还房屋。协议到期后,如员工无违约,可将该借住房屋作为福利赠送,过户给员工。

  谢女士说,2016年,阿霞以儿子要落户东莞为由,提出先办房屋过户,承诺会履行上述协议。谢女士为阿霞利益着想,就答应了。

  2016年9月,双方签订了一份《提前房屋过户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协商同意提前过户,并继续保证履行协议规定内容。2016年10月,房屋过户至阿霞名下。

  但让谢女士没想到的是,办完房屋过户后,2017年8月阿霞就提出辞职,一去不返。

  老板状告员工违约 追回所赠住房

  2018年3月,谢女士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霞退还上述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至谢女士名下的手续。谢女士说,这套房子现在市值已高达130万元。

  阿霞则认为,她在公司工作11年,于2012年经谢女士许可入住涉案房屋,2016年双方依据《提前房屋过户补充协议》办理了过户手续。涉案房屋是她的合法财产,不存在无权占有,不应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提前房屋过户补充协议》,谢女士将涉案房屋过户至阿霞名下是附有条件的,即阿霞需继续履行《住房激励措施协议》的约定内容。阿霞在2017年8月26日就提出辞职并离开公司,违反了约定,谢女士诉请阿霞返还房屋,符合双方的约定,应予以支持。

  2018年8月,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阿霞将上述房屋返还给谢女士,同时协助将上述房产变更登记至谢女士名下。阿霞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尹金钟 通讯员 黄彩华 黄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