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实习生卜雅静、王雅桐报道:凌晨两点,广州市内环路上,一辆优步私家车内,吵吵嚷嚷。原来,三名喝了酒的乘客坐上车后,与司机发生了纠纷,并有了肢体冲突,司机咬断了一名坐在他后面的乘客的手指,该乘客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伤残等级为十级……广州中院近期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司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此前,检察机关已撤回了对该司机犯故意伤害罪的起诉。
凌晨两点优步车内乘客手指被司机咬断
37岁的李某明是在广州从事优步私家车运营的一名司机。
2016年5月21日2时许,吴某某与朋友吴某田、王某玲用手机打车软件联系到李某明的小汽车,要求李某明将其三人送往指定地点。据吴某田在笔录中回忆,当天凌晨他们一班老乡在某酒店相聚,大家都喝了酒。吴某某则在后来的询问笔录中称,当天凌晨,“我与我老婆(王某玲)、朋友(吴某田)离开并在海珠桥附近叫了一部优步快车回东风西的家……”
没想到,当车在途径广州市内环路附近时,双方发生纠纷,并在车内产生肢体冲突,致吴某某左手拇指受伤、李某明颈部和右前臂擦伤。经吴某某报警,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多宝派出所介入处置。
当天,经派出所委托,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明的伤情进行检验,显示李某明左颈部、右颈部、右前臂等处均有表皮剥脱,右前臂感觉、运动功能正常。鉴定意见为:李某明系被钝物作用致颈部和右前臂皮肤擦伤,其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吴某某受伤后于5月21日至5月30日在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拇指指甲根部完全离断伤。经派出所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于2016年9月6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吴某某左手拇指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2016年10月12日,吴某某委托广东恒鑫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吴某某左手拇指伤残等级为十级。
2016年5月21日,派出所分别对吴某某、李某明、吴某某朋友王某玲、吴某田进行了询问。而四人的陈述又各不尽相同。5月22日及6月5日,派出所组织吴某某与李某明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2017年11月,广州市荔湾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某明犯故意伤害罪。审理过程中,该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对李某明的起诉。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于2017年12月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李某明故意伤害罪的起诉。
后来,吴某某向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李某明和优步所在的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
鉴于本案中双方对于车内肢体冲突发生的具体情况陈述不一,广州市荔湾区法院综合审查司法鉴定意见、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全案证据,对相关事实认定如下:
——吴某某与两位朋友一同乘坐李某明驾驶的车辆,吴某某酒后对李某明进行语言辱骂,车辆停定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吴某某在驾驶员后位向前勒抱坐在驾驶员位的李某明,致李某明颈部受有明显伤痕,吴某某的朋友吴某田坐于侧旁的副驾驶员位劝架,抓住了李某明的双手,在肢体冲突过程中,李某明将吴某某的左手拇指咬断。
——而对于李某明提出吴某某是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从后勒紧其颈部的主张,因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对于吴某某提出李某明先对其进行殴打的主张,因同车人对此说法不一,吴某某称李某明“甩拳向我,我闪开后就从车后环抱着司机胸口的位置”,吴某田称“向右后拧转身举双手要打吴某某,我在侧边赶紧双手抓住司机双手,而吴某某也被王某玲拉住,双方因有座位的阻隔还有我们的劝架这时应没有碰触,而司机也没从司机位站起来”,王某玲称“司机就在驾驶室将安全带松开并转身先后用双手打吴某某”,由此,难以认定李某明先挥拳并实际殴打到了吴某某。
法院认定司机为正当防卫不需赔偿乘客
李某明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成为该案中李某明是否需要赔偿的关键。
我国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明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是否应当对吴某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上述事实认定,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明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且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理由分述如下:
第一,吴某某对引起事件的发生具有过错。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同车人的询问笔录,吴某某上车前曾喝酒、上车后辱骂李某明,由此引发双方争执和肢体冲突。
第二,吴某某实施了针对李某明的不法侵害,对李某明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根据当事人陈述、同车人的询问笔录及李某明的伤情鉴定报告等证据,双方争执过程中,吴某某坐在驾驶员位后面,向前勒抱坐在驾驶员位的李某明,并致李某明的颈部和右前臂受有明显伤痕。
第三,李某明基于防卫的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事发时间为深夜2时,地点为内环路附近的一辆小轿车内,车内四人中除吴某某与李某明外,还有另两人均为吴某某的友人。虽然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吴某某对李某明实施勒抱颈脖的行为发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但可以确认的是,在双方肢体冲突过程中,李某明始终坐在相对狭窄、封闭的车内前排驾驶员位,除受到吴某某从身后勒抱外,双手还受到右侧方吴某某朋友吴某田的制肘,难以通过双手或身体自由闪躲来挣脱吴某某的勒抱。吴某某从身后对李某明勒抱颈脖,本身即具有高度危险性,加上受空间和身体所限,李某明如不能及时挣脱勒抱,可能直接危及生命。
法院指出:设身处地而言,在凌晨2时户外道路上的一辆小车内,除李某明坐在驾驶室外,另三人为同行的陌生乘客,其中身后为喝过酒并有辱骂、勒抱行为的吴某某。受到吴某某从后方的危险攻击及吴某某友人从侧方的制肘,李某明通过嘴咬的方式进行挣扎及防卫仅是瞬间的发力,合乎其当时的心理状态,难以要求其在此紧急情况下仍全面衡量、充分判断行为方式和程度,通过采取其他方式或准确控制嘴咬的力度来摆脱其时面临的紧急危险侵害。
第四,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李某明具有将吴某某的拇指咬断致其伤残的主观故意。从吴某某在后方向前勒抱李某明脖子的位置看,此时吴某某的手部刚巧就在李某明的脖子、嘴巴附近,此时吴某某身体和双手均受限,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用嘴咬的方式挣脱勒抱,能咬到的刚巧只有吴某某的手部,故不能反映李某明有选择的故意咬断吴某某拇指。且据吴某某及吴某田、王某玲的陈述可知,在得知吴某某的拇指受伤后,李某明表现慌乱,且即刻开动车辆将吴某某送往医院,并为吴某某在车内寻找断指。综合而言,可以推定李某明虽用嘴咬伤吴某某手部,但不存在将吴某某的拇指咬断致其伤残的主观故意。
第五,追诉李某明构成犯罪的刑事程序已终结。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防卫过当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而因公诉机关撤回对李某明的起诉,指控李某明构成犯罪的刑事程序已终结,李某明没有被认定“防卫过当”造成吴某某轻伤的损害后果而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综上认为,李某明对其正当防卫行为造成吴某某的人身损害,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吴某某提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请求,于法无据,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不予支持。此外,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并非侵权人,对吴某某要求该二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判后,吴某某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