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一男子入屋强奸遭拒改谈人生,仍被判刑)

  广东汕头一名男子钟某某凌晨闯入一家出租屋,伺机强奸,未料女孩拒绝他后,他就一直在房里跟女孩聊天谈人生,后来女孩急中生智暗中致电其老板求救,最终该男子被抓。

  记者今天(9月2日)获悉,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该男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法院认为,该男子不构成强奸罪(未遂)。

  钟某某,男,1990年出生,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地在汕头市,其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9月被汕头市龙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7年1月刑满释放,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于2017年12月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法院查明:2018年12月4日5时多,钟某某大量服食“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后窜至汕头市龙湖区东湖街某出租屋7楼处,伺机寻找女性发生性关系。钟某某先是用身体撞开该处706房即租户郭某的出租屋木门,被郭某发现后借故离开。

  接着,钟某某采取用身体撞击及持随身携带的1把螺丝刀撬动的方式,强行打开该处708房李某(女,21岁)的出租屋木门。在进入该房客厅后,钟某某开灯,发现房间内有一张用布帘遮挡的床,遂走过去拉开布帘。正在该床上睡觉的李某惊醒并起身而坐,钟某某见状伸其右手准备捂住李某的嘴巴,却被李某反咬伤其右手背。随后,钟某某停止其动作,坐在床边与李某说话。

  李某问:“你要进来做什么?”

  钟某某说:“我想找点刺激,想要和你发生关系。”

  李某说:“你可以去夜店找小姐。”

  钟某某说:“我来到这里不占点便宜就不走,想亲你一口或摸一下就走。”

  李某说:“不行。”

  于是,钟某某没有强求,继续与李某聊天,还将李某放在床下的手机拿给她。期间,李某暗中致电向其老板宋某求救。宋某闻讯拨打“110”报警并与房东林某赶至该708房将钟某某稳住,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民警接报后赶至该处将钟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1把螺丝刀。

  2018年12月5日,经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使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胶体金法)及吗啡(MOP)检测试剂,对钟某某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胶体金法)、吗啡(MOP)检测试剂均呈阳性。

  那么,钟某某的行为是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被告人钟某某辩称其没有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暴力威胁,认为其行为只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钟某某主观上不具有强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直接故意,在整个案发过程中并不存在有违背妇女意志要实施强行奸淫的具体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强奸罪的依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对此,法院经查,被害人李某的陈述与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钟某某在提出想与被害人李某发生性关系而被害人李某拒绝后,被告人钟某某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意图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具体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现有证据反映被告人钟某某没有正当合法事由强行闯入单身女子被害人的住宅,足以证明被告人钟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事实,依法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在对被告人钟某某量刑时考虑其实施作案的目的、时间、场所及对象,予以酌定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鉴于钟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汕头市龙湖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被告人钟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