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决返还股权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云法宣报道 小周和大成(均为化名)原本是一对夫妻,可在离婚后,“小三”却来炫耀称,大成曾1元就将公司的15%股权转让给了她。面对这种情况,原配还能追回吗?10月9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该案的判决结果:协议无效。

  2007年,小周和大成两人步入婚姻殿堂,婚后育有2个孩子。可后来,大成认识了年轻的婷婷(化名),并与小周在2018年12月7日离婚。

  不料某天,婷婷找到小周,向她炫耀一件事情:大成在2018年6月15日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将他在宗某公司15%的股权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婷婷。

  听到这个消息之后,小周遂将大成和婷婷起诉至白云区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婷婷向大成返还宗某公司15%的股权。

  那么,大成和婷婷之间是正常的合作伙伴关系,还是不正当男女关系?股权协议是否有效?转让是否合理?

  在庭审时,小周向法院提交了她与婷婷之间的聊天记录,来佐证大成和婷婷之间的关系。

  根据聊天记录可以了解到,大成与婷婷不仅同游国外、看演唱会、看家具展还互见双方亲人,大成还曾向婷婷承诺过会离婚,婷婷曾经怀孕,不过后来出意外孩子没了。

  婷婷对这些事情不予否认。

  经审理查明,小周、大成于2007年1月22日登记结婚,2018年12月7日办理离婚手续。

  2017年11月1日,大成与案外人龙某、林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大成受让宗某公司15%的股权,认缴出资为75万元。

  同日,婷婷与大成、案外人林某签订《股权受让协议书》,约定婷婷持有宗某公司75%的股权,认缴出资金额为375万元,实缴出资80万元;大成和林某持有宗某公司25%的股权,认缴出资金额为125万元,实缴出资金额为20万元。

  2018年1月1日,大成向宗某公司支付了5万元。同年6月15日,林某与婷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林某将宗某公司10%的股权以5万元转让给婷婷等。

  同日,大成与婷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大成将宗某公司15%的股权以1元转让给婷婷。同年6月19日,宗某公司股东变更为婷婷一人。

  那么,婷婷、大成于2018年6月1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否有效?

  本案中,大成所持宗某公司15%的股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大成、小周共同共有的财产。大成将15%的股权转让给婷婷,婷婷若属于善意、有偿取得,则转让行为有效,否则该转让行为在小周未予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即属无效的民事行为。

  根据证据显示,宗某公司虽存在营业亏损,但婷婷、大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时公司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况,故不足以认定股权转让款1元为合理的对价。

  婷婷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之前,其在明知大成与原告夫妻感情可能出现问题,且未告知原告或征得小周同意即与大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存在明显的恶意。

  由此得知,婷婷与大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以1元的对价受让宗某公司15%的股权,既违反《股权受让协议书》的约定,婷婷亦非善意、有偿地取得该财产。

  此外,婷婷辩称其与大成系普通的合作关系,但两人之间的短信聊天记录所涉及的均为家人、生活、子女、情感等问题,极少涉及合作伙伴关系,而应属于在情感上、生活上具有密切联系的男女朋友关系。

  综上所述,白云区法院判决,确认婷婷、大成《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婷婷向大成返还宗某公司15%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