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报道: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周有德等29人涉黑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首犯周有德获刑二十五年。
此前,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采矿罪、窝藏罪,判处周有德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其他组织成员有期徒刑二十四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财产刑。宣判后,周有德等18人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经审理查明,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上诉人周有德带领多人在广东省英德市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压其他团伙,逐步积蓄经济力量,扩大团伙影响力。2007年始,周有德等人通过笼络亲朋、聘用员工、招纳“马仔”等途径,逐渐形成以其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破坏生产经营、非法持有枪支、容留他人吸毒、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大肆敛财,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多人轻伤,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1年起,周有德成立安诚公司,统一收购、屠宰及配送生猪,并通过非法手段取消了多个乡镇的代宰点,掌控了生猪价格。为排挤打击竞争对手,周有德以公司名义向当地多个职能部门诬告有关屠宰场违规;甚至指使组织成员拦截、打砸其他猪肉销售企业的货运车辆,殴打从外地贩卖猪肉到英德地区的零售人员。还借助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非法没收零售人员的猪肉等货物,逼迫猪肉零售人员只能到安诚公司批发猪肉,在英德市部分地区、乡镇猪肉销售市场形成垄断经营。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周有德犯罪团伙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