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起草新规 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认定为受害人

  散布隐私跟踪骚扰拟纳入“家暴”范围

  昨天,一则“广东将精神暴力纳入家暴定义”的消息引发关注。消息称,广东组织起草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其中不但将精神暴力纳入家暴范畴,对家暴的范围更加明确,同时还将目睹家暴行为的未成年人也认定为受害人。

  亮点一

  精神暴力拟纳入

  “家庭暴力”定义范围

  据广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消息,近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提请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拟在既有反家暴法的基础上,推出更多细致有效的举措。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该《办法》是广东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自2019年1月成立以来,组织起草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办法》的亮点在于将精神暴力纳入家暴定义。

  据介绍,《办法》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增加了包括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等属于精神暴力的家暴行为。据《办法》草案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地谩骂、恐吓、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包括利用网络等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此外,《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也纳入保护范围。广东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永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近年来有一些案件,一些夫妻通过网络来散布配偶或者家庭成员的隐私,对家庭成员造成精神上的伤害。“所以我们定义里面也明确,包括利用网络采取的精神暴力也是纳入调整范围。”陈永康称。

  亮点二

  明确家暴“首接责任制”

  妇联可要求有关单位处置

  陈永康提到,在起草《办法》时,曾考虑将“家庭经济控制”的内容纳入到家庭暴力的定义中。但由于“家庭经济控制”的界定较为困难,故尚未吸纳到《办法》草案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实施以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地方立法予以细化和明确。

  广东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许光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表示,制定《办法》是解决广东省反家庭暴力工作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广东省家庭暴力案件总体呈现量大面广、形式多、举证难的特征。

  据《办法》草案说明,2016至2018年,广东省妇联系统共受理家庭暴力信访14172件,约占信访总量1/5,并且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为了解决家暴受害者投诉无门的困境,《办法》中还规定,政府应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明确“首接责任制”;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妇女联合会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处置,有关单位应当处置并予以答复;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声音

  精神暴力影响深远

  需与肢体暴力同等看待

  12月7日,专门从事家庭暴力犯罪研究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赵颖教授告诉北青报记者,家庭暴力一般综合了肢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多种暴力形式。虽然精神暴力在之前的法律规定上较为笼统,但看不见的精神暴力要比看得见的肢体暴力影响更为深远,会对被施暴者的心理产生负面影响。

  赵颖教授提到,精神暴力的取证相对比较困难,但更困难的是,在普遍的社会观念里,人们往往不重视家庭暴力,不将其作为社会暴力来看待。

  广东将精神暴力列入家暴范畴,并列举出了具体的精神暴力类别,可以促进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将精神暴力与肢体暴力一样同等看待。同时,对尚未构成治安、刑事案件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和社会团体可以据此提前介入,帮助被施暴者。文/本报记者 张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