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记者从江门台山警方获悉,近日,江门台山市公安局北门派出所先后接到两名江西籍稻谷供应商报警,被一名叫许某的外地稻谷收购商以收购稻谷的名义与事主联系,待事主从江西将稻谷运至台山卸货之后,许某便将事主的微信、电话“拉黑”,不支付稻谷货款。两名稻谷供应商合计被骗稻谷11.4万公斤,总价值约33万元人民币。

  因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且涉案金额较大,接报后台山警方迅速由刑侦大队、网警大队和北门派出所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对案件展开侦查。专案组民警经调查发现,许某案发后已更换手机号码,且微信“拉黑”两名受害人,存在故意逃避的事实。专案组随即对其展开布控,并于11月27日中午在某广场停车场内将犯罪嫌疑人许某光抓获。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许某光(男,47岁,广西人)先是通过微信骗得两名事主将大量稻谷从外地运往台山,随即将稻谷迅速转往异地低价售卖,并切断与两名事主的所有联系方式,以达到骗取事主财物的目的。许某光以为自己是外地人,从外省骗取货物后异地销赃,可以逃避警方的打击处理。谁知事主发现被骗后赶到台山报案,台山警方仅用两天就将嫌疑人许某光抓捕归案。

  目前,许某光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审查中。

  新闻加点料:

  警方提醒,春种秋收,农户忙了一季,粮食收获后的收粮环节更不能大意,诈骗分子手段花样不断翻新,在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特别是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担保,必要时可采取一手交粮一手收钱,以免上当受骗。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