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报道 深圳一女子王某在公司宿舍生下一名婴儿,后将婴儿从洗手间窗户扔下楼,导致婴儿死亡。该案一审时,法院判处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审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送院检查时医生追问婴儿下落

  王某被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聘用后,随后入住该公司员工宿舍。其间,王某隐瞒了已怀孕的事实。

  2018年8月26日23时许,王某在宿舍的洗手间内生下一名婴儿,在不确定婴儿是否死亡的情况下,为避免被舍友发现其产子的事实,将婴儿从洗手间窗户扔出,导致婴儿坠落在楼下地面。

  第二天,公司老板罗某发现王某身体虚弱,将其送到医院检查。医生发现王某身体存在刚刚生产的特征,便询问孩子去向,王某才告知将婴儿丢弃,医院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深圳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在医院将王某抓获,并于2018年8月27日找到被丢弃的婴儿,婴儿已无生命体征。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系具有自主呼吸的新生足月活产胎儿,死亡原因为高坠致颅脑损伤、肝脏破裂。

  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违反国家法律,漠视生命,为避免他人发现其未婚产子的事实,在不确定其亲生婴儿是否死亡的情况下,不但未采取救治措施,反而故意将婴儿从高空丢弃,导致被害婴儿高坠死亡,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医生当面表示会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下,王某并未逃离医院也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本案中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王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年纪尚轻,社会经验欠缺,且因未婚怀孕产子,其自身承受了较大心理压力,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19年4月26日,福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审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对于一审判决,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时,关于王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年纪尚轻,社会经验有限,无足够能力处理非婚生子的复杂情况;王某非婚生子系事出有因,因不能承受相应心理压力而实施犯罪行为,主观恶性相对不大;上诉人王某家庭异常困难,系家里主要经济来源。

  因此,结合王某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及再犯可能性,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深圳中院遂作出改判,撤销原量刑部分,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