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利用司机酒后驾驶不敢报警的心理勒索钱财,8人均被判刑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你弟弟这么年轻,他喝了酒开车被查到要坐牢的,你们等着坐牢吧”“不给钱就报警处理”“私了可以,给个2万多这事就算了,否则就报警处理”“一分钱不能少”……这是深圳一个专门寻找酒驾司机进而碰瓷实施敲诈勒索团伙说出的“狠话”。

  该团伙在深圳各区宵夜档、酒吧附近寻找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司机,然后驾驶租来或自有的车辆故意碰撞酒驾司机的车辆,利用酒驾司机酒后驾驶不敢报警的心理勒索钱财,共作案36单,其中既遂28单,共敲诈勒索钱款人民币51万余元。深圳中院近期二审维持原判,七男一女共八人均被判犯敲诈勒索罪,最高获刑十年六个月。

  市民丛某某回忆:“2019年6月2日23点多,我接到干儿子周某江电话说让我去新湖路桥头找他,到来后发现他与人碰车了,他说喝了一瓶啤酒,对方一个女子就说:‘你是他朋友吗,你朋友把我车刮了’。我说:你车没有大问题,就是表皮划伤,我帮你把车修好吧。’女子不同意说:‘你朋友喝酒了,你说这事怎么处理,如果报警是什么结果你清楚,一般情况这事得三五万才能解决,看你这人不错咱们交个朋友,你看能给多少。’”

  丛某某提出给1万元,但那女子不同意并扬言报警处理,最后他出价18000元。但女子提出给23800元私了,最终周某江同意这个数并支付了,然后双方离开现场。“对方车上两男一女,主要是女子跟我交涉的。”丛某某说。

  类似的案件在深圳发生过多起,与一个专门敲诈勒索酒后驾车的团伙有关。

  法院查明认定,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古某华、陈某霞(女)先后纠集被告人黄某潜、吴某仁、廖某结、李某健、何某盈、万某康等人,于凌晨时分在深圳市各区宵夜档、酒吧附近寻找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司机,然后被告人等人驾驶租来或自有车辆故意碰撞酒驾司机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利用酒驾司机酒后驾驶不敢报警的心理勒索钱财。

  被告人古某华先后纠集的三个犯罪团伙分工明确,通常由一至二人负责在宵夜档、酒吧等处寻找作案目标,发现目标后立即通知在附近等待的同伙驾车尾随并伺机选择被害人驾车变道、转弯或掉头的时候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然后由驾驶及乘坐作案用车的被告人向酒驾的被害人勒索钱财。

  在上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古某华先后纠集三个犯罪团伙,在作案过程中主要负责安排团伙成员在犯罪过程中的具体分工,租赁作案用车辆,负责在宵夜档、酒吧等处寻找作案目标告诉驾车的同伙,偶尔出现在事故现场帮助同伙威胁、恐吓被害人,在犯罪得手后负责分赃、修理作案用车辆。被告人陈某霞参与了古某华纠集的第一个犯罪团伙的犯罪行为,并伙同古某华纠集第二、三个犯罪团伙,在犯罪过程中负责寻找作案目标或者驾驶、乘坐作案用车辆与被害人车辆发生事故,在事故发生后对被害人勒索钱财并收取钱款。被告人黄某潜、吴某仁、廖某结、李某健、何某盈、万某康先后加入犯罪团伙,在犯罪过程中负责驾驶作案用车辆或者乘坐作案用车辆,并在事故发生后帮助同伙威胁、恐吓被害人,偶有收取钱款。

  法院查明,被告人古某华纠集的三个犯罪团伙利用上述手段共计作案36单,其中既遂28单,共计敲诈勒索被害人钱款人民币511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古某华等8人无视国家法律,使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古某华在全部犯罪事实中是主犯,被告人陈某霞在部分犯罪事实中是主犯。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古某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陈某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均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十一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判后,被告人陈某霞提出上诉。深圳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