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住在广州的常先生有点“背”,走在黄埔区庙头路的人行道上遇见2只狗打架,急忙躲避不慎踩进一个没有盖的沙井,导致右脚骨折。事后常先生把街道办、社区居委会等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广州中院日前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终审,街道办要赔偿10.6万余元,居委会承担连带责任。

  起因

  躲避两狗打架 沙井没盖吃脚

  常先生来自湖南,他诉称2014年9月13日下午3点半左右,他在黄埔区庙头路人行道行走时,遇见2只狗打架,躲避时右脚掉进没有盖的沙井里。当天,常先生到最近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初步治疗。事后,常先生到市区三甲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右第3、4跖骨骨折。此后他又回到湖南老家继续治疗。

  2015年2月,鉴定中心评定常先生构成十级伤残。常先生说,他为此先后共花费了6400多元。受伤后,常先生曾向黄埔区城市管理局(后改为住房和建设局,下称住建局)投诉,该局《答复函》称,“丢失井盖属于排水设施,井盖权属单位为黄埔区穗东街庙头社区,管理单位为黄埔区穗东街道办事处。”

  于是,常先生把住建局、街道办告上法庭,庭审过程中又追加了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被告。住建局表示不清楚常先生受伤的经过,但认为该局不需要承担责任。街道办、居委会则对常先生不慎右足掉入沙井没意见,但认为无证据证明右足骨折是因掉进沙井造成的。

  判决

  沙井没盖生意外 管理部门要担责

  黄埔区法院一审确认涉案沙井(或称窨井)的权属人为居民委员会、管理人为街道办,而街道办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居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常先生不慎右足掉入窨井造成的20%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一审判决街道办赔偿9.3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居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街道办和居委会上诉,认为狗只的权属人或管理人应承担责任,但并没能举证证明狗只存在并明确权属人或管理人。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各方的责任过错比例并无不当,由于常先生提交经济损失的新证据,导致事实发生变化,二审改判街道办赔偿9.8万余元,以及8000元精神抚慰金,居委会同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