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轰动羊城的新中国大厦黑帮案昨日上午在海珠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首犯宋志永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4项罪名,对其判刑10年并处罚金3000万元。
排挤合伙人上位 巧取豪夺经营权
一审查明,2003年前后,广州市十三行路1号的新中国大厦逐渐发展成服装批发行业的核心商业圈,为了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该大厦内的商业竞争日趋激烈,该大厦开发商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国商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潘维曦(已判刑)在出租给大厦内各场主的过程中,采取订立阴阳租赁合同来隐瞒实际租金收入、倒签合同延长经营期限等方式,将实际租金的小部分交到法院指定账户,而租金的大部分以“答谢金”或“利益分成”的形式收归其自己所有。
2003年10月,潘维曦外逃后,其“代言人”陈学林管理经营的广州雅时达商贸有限公司(外称大时代服装批发市场,后更名为广州宣泰商贸公司,下称雅时达公司)与国商公司关于一楼铺位的委托经营合约至当年10月30日到期,部分将铺位返租给国商公司的小业主在合约到期后不同意续签给雅时达公司,转而签给谢曜群实际管理经营的广东耀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耀生公司)代为收租、出租、管理,陈学林为了取得一楼的继续经营权,与宋志永合谋,共同组织陈炳坤及同案人倪福新等人,采取滋扰、摆场、提果篮登门“拜访”、跟踪上门、言语恐吓、暴力殴打、强行拉闸封铺等方式威胁小业主,威逼小业主与雅时达公司续租经营。
宋志永在与陈学林合谋取得新中国大厦一楼的继续经营权以后,逐渐意识到控制新中国大厦相关楼层的租赁经营并取代潘维曦能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包括转租商铺赚取差价、炒卖商铺;向场主收取“答谢金”、进场费;收取物业管理费、停车管理费等,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宋志永一方面安插自己的亲信陈炳坤、崔双意、王安稳及同案人倪福新等人进入新中国大厦,另一方面以巨额利益为诱饵拉拢潘维曦的亲信温永楷等人为自己所用;最后还成功将陈学林从新中国大厦排挤出去。
暴力威逼经营户 聚众驱赶接管方
期间,为了继续追逐经济利益和排除竞争对手,宋志永指使其组织成员有组织地通过暴力、威胁的手段,威逼在新中国大厦负一层经营的姚某孙退出经营。为维护其组织的威慑力和强势地位,阻吓商户提出减租金、退档口、在过道摆样等要求,宋志永指使其组织成员有组织地采用暴力殴打的方式殴打租户许某毛、熊某润,并威逼许某毛低价转让其经营的商铺,震慑当地经营户。
2011年4月15日,广东金穗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金穗丰公司)通过法院执行接管了负三层至负五层停车场的经营管理权后,宋志永为牟取巨额经济利益,指使其组织成员伪造负三层至负五层停车场的租赁协议、委托经营协议,购买作案工具,密谋暴力抗法,雇用60余名不法分子到新中国大厦停车场入口集结,将金穗丰公司在此上班的员工强行赶走并围堵停车场入口,导致发生对峙,造成周围大量群众围观,交通堵塞,周边商户、居民正常经营和生活秩序受到严重破坏以及6人轻伤,35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黑老大”宋志永被指控的多宗罪
①
小业主
采取滋扰、恐吓、暴力殴打、强行拉闸封铺等方式威胁小业主续租经营
②
租户
阻吓商户提出减租金、退档口、逼租户低价转让商铺
③
姚某孙
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威逼对方退出负一层经营
④
金穗丰
公司
争夺负三层至负五层停车场的经营管理权,雇佣60余名不法分子围堵停车场入口对峙
法院判决
首犯判刑10年 罚3000万元
昨日上午,该案在海珠区法院最大的刑事审判庭进行公开宣判,宋志永等20名被告人一同听判。宋志永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
据悉,其余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5个月至6年7个月不等的刑罚,有的并处罚金。法院还宣布,冻结宋志永存款人民币459.9万余元,其女儿名下存款人民币856万余元,妻子名下存款人民币533万余元、纸黄金2000克、理财产品人民币1350万元,其中3000万元作罚金处理,余款发还。
3被告人当庭要上诉 金穗丰将继续追诉
宋志永等3名主要被告人表示要上诉。新中国大厦接管方金穗丰公司相关负责人则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但该团伙在金穗丰2010年7月买受新中国大厦整体项目之后,利用恶意串通签订的租赁合同,以黑社会暴力手段,拒绝交还大厦铺位的经营权、管理权,继续非法侵占、攫夺我公司在大厦享有的租金收益,使其公司遭受巨额经济损失的犯罪行为,案件侦查机关并未予侦查,法院也未就此作出处理。为此,金穗丰公司保留继续追究宋志永团伙该项犯罪刑事责任、经济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