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发布《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羊城晚报记者 薛江华
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比例分担进行了调整,提高了义务教育寄宿制公办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并统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
提高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省财政分担比例
《通知》调整了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分担比例。从2016年起,重点加大原中央苏区县、民族自治县和困难地区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力度,适当提高珠三角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市辖区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省财政分担比例,同时取消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专项奖补政策。
调整后的省财政分担比例具体如下:
对原扶贫开发重点县、民族自治县、原中央苏区县和汕尾市海丰县、陆丰市等县(市、区)按100%比例补助。
除上述县(市、区)外,对汕头、韶关、河源、梅州等14个市(以下合称汕头等14市)的县(市)、县改区和江门恩平市按80%比例补助。对汕头等14市的市本级和市辖区,以及江门台山、开平市按60%比例补助。
对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不含恩平、台山、开平市)等6个市(以下合称广州等6市)按50%比例补助。
提高义务教育寄宿制公办学校公用经费补助
《通知》指出,2016年,在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对欠发达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公办学校按寄宿生生均每年200元的标准增加安排公用经费补助。从2017年起,扩大至全省城市义务教育寄宿制公办学校。省财政对汕头等14市的县(市、区)及江门恩平市给予全额补助,对江门台山、开平市按70%比例给予补助,广州等6市所需资金由当地市县财政承担。2017年、2018年,按每生每年50元的幅度逐年提高补助标准,即2016年200元、2017年250元、2018年300元。
统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
《通知》要求,从2017年起,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作出调整:
对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对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寄宿学生,特殊困难学生按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一般困难学生小学、初中均按每生每年20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公办幼儿园教师也可享受生活补助政策
《通知》要求,加大省级财政统筹力度和对县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水平,落实教师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将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对象扩大到公办普通高中和公办幼儿园,补助标准逐年提高,2016年人均不低于每月800元、2017年人均不低于每月900元、2018年人均不低于每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