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记者 魏徽徽)“假贸易真融资”,伙同私企私分投资收益;挪用公司预付款入股私企坐享分红……广弘铝业公司国有资产流失案被调查后,多名高管腐败窝案曝光。昨日 上午广弘铝业公司原贸易二部经理余乐园被控受贿264万元,被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60万元。

  国企高管涉嫌受贿为私企行方便

  广 州中院一审查明,广弘资产公司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投资的全资国有企业,广弘铝业公司在2011年12月前为广弘国际贸易公司控股的公司。2005年2月至 2014年12月,余乐园先后担任广弘国际贸易公司的稀土部部长、贸易部经理和贸易二部负责人。2007年11月,经广弘资产公司党委同意,余乐园被聘任 为广弘铝业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协助王新宾总经理管理贸易部门,2010年6月,中共广弘资产委员会任命余乐园为广弘铝业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2009 年,云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与余乐园、王新宾商定,余、王两人控股的广西某公司出资额1000万元由毛某提供,两人随后决定平分该股权,并由余乐园实际 控制的南海某公司代持。同年5月,该广西公司注册成立,5000万元注册资本由云南公司、南海公司分别出资4000万元、1000万元。2012年,广西 公司注册成本变更为2000万元,南海公司所持股份变更为5%。后来,余、王、毛商量,把广西公司股权出租给云南公司,每年租金为264万元。2012年 2月,毛某从广西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264万元到余乐园指定的账户,该款由余乐园按规定分配给王新宾。

  2008年至2014年间,余乐 园、王新宾商定由广弘铝业公司与云南公司合作开展贸易业务,该业务采用预付款或赊销方式,毛某则在云南公司、广西公司等5家其实际控制或关联的公司开具购 销发票,为完成贸易,广弘铝业公司按融资额1%至2%的比例收款,这些业务实际上是拆借广弘铝业的资金供毛某的公司使用。直到2014年,广弘铝业公司未 收回的资金高达2亿多元。

  2014年,余乐园、王新宾为逃避调查与毛某商议,以1元的转让价格将南海公司整体转让给毛某。同年7月,南 海公司变更为毛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同月,广东省国资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广弘铝业公司国有资产流失案调查过程中,发现余乐园涉嫌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问题,并 于同年12月将余乐园带走调查,随后其家属代为退缴赃款125万元。

  一审认定受贿罪判刑11年

  广州中 院认为,本案中,余乐园于2007年2月被任命为广弘铝业公司贸易二部负责人,同年10月广弘资产公司党委同意后任命为广弘铝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协助王新 宾管理贸易部门,2010年6月余乐园又被任命为广弘金属矿产公司副总经理,故至案发时余乐园是国家工作人员。

  广州中院认定余乐园的行 为构成受贿罪。根据国家规定,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一审认为,毛某为 获得资金赠与余乐园、王新宾1000万元股权,属于余、王共同受贿,而事后两人以1元把股权转让给毛某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其中264万元股权租赁费为 余乐园支配。

  此外,一审认为,2014年7月省国资委纪检已经开展调查,11月将余乐园带走调查,可见余乐园不构成自首。鉴于其归案后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据此,一审判决余乐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60万元。对此,余乐园坚持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当庭表示 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