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李强)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提出,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我省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救济统一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征求意见稿提出,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根据这份征求意见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群众可登录省民政厅官方网站信息公告栏查询征求意见稿全文,有反馈意见可向省民政厅反映。
提供这6个方面保障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按照基本生活标准发放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各地原则上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采取发放服务券(代金券、代金卡)形式予以保障。照料护理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考虑当地实际的基础上,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住院护理水平制定。照料护理费用由照料方凭代金券等报销。
3.提供疾病治疗
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救助。开展为特困供养人员购买商业保险的工作,减轻特困人员政策范围外的医疗支出负担。
4.提供住房救助
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住房状况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并公示,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住房状况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核实并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经审批决定纳入住房救助范围的,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基础上确定并公布住房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条件,以及城镇特困人员实施住房救助后住房应当达到的标准和对农村特困人员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标准。
5.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服务费用除按省有关政策享受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外,其余必要丧葬费用按照特困人员6个月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基本生活供养资金中核销。
6.提供教育救助
对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优先给予教育救助。
救助这3类特困人员
征求意见稿指出,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或未满65周岁但长期患重特大疾病不适宜劳动的老年人;经残联认定残疾等级被评定为重度残疾(一、二级)和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无工资性、经营性、资产性、保障性(包括政府对低保、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和优抚对象抚恤及生活补助等)、补偿性、集体性等收入来源,且家庭财产认定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全日制在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经残联认定残疾等级被评定为重度残疾(一、二级)和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残疾人,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视为无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