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出台时,我太太正在休产假,按照规定是可以延长产假的,但企业却不同意”,近日,惠州市大亚湾区读者张先生向南方日报反映,其向多个部门申诉,依然无果。
南方日报记者了解发现,这并非个案。
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今年9月29日通过施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一个月过去了,尽管新条例获得一片叫好声,但实施过程中,却遇到一些“阻滞”,部分女职工并未获得延长的奖励假。
●南方日报记者 李业珅 曹斯 苏力 实习生 黄江凌 统筹 谢苗枫
现状▶▷延长产假合法合规却无法获批
10月31日,张先生向南方日报反映,按照9月29日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女职工的生育奖励假从30日调整为80日,但其妻子所在企业并未同意延长产假。
据了解,张先生的妻子今年7月1日开始休产假,7月12日顺产生下小孩。按照以往产假规定,其可获得98天的基本产假以及30天的奖励假,即于11月5日结束产假。
9月2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订《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在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也可按新条例享受80日的奖励假”。
张先生告诉记者,10月24日至10月28日期间,其先后致电广东省卫计委、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惠州市卫计委、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亚湾区卫计委、大亚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中,各级卫计委均认同其延长产假的申请合法合规,但表示“他们只负责条例解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执行”。
之后,张先生在惠州市人民政府网络问政平台上就产假延长问题向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问并得到回复称,新规定自9月29日施行,对于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未作特别规定,因“法不溯及既往”,即9月29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才享受80日的奖励假。
在其他一些地市的网络问政平台,南方日报记者发现也有一些网民指出,新政中80天的奖励假难以获得。
回应▶▷奖励假如何执行需省人大解释
女职工究竟能休多少产假?谁说了算?
此前,我国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去年12月30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
今年广东再次修订计生条例,并于9月29日通过施行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将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也就是说,广东女职工顺产可享受98天+80天奖励假共178天的产假;剖腹产可享受98天+80天奖励假+30天剖腹产假共208天产假。同时,根据新条例,广东目前正在休产假的女职工也可享受50天的延长假。
对此,南方日报记者联系了广东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强调,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后,当日就在“广东人大”官网公布,并于次日在《南方日报》刊发。《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地方法规,省内各单位应遵照执行,不需要等待行政机关另行发文。
而省人社厅也就事件回复指出,根据规定,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确实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然而,新版条例中规定的产假由人社部门负责监管,但奖励假的长短和是否放假等则不归人社部门管理。为此,该部门建议,省人大可就新版条例中奖励假如何监管和执行等问题,给出进一步的法律解释。
■建议
奖励假不获批准
可申请劳动仲裁
连日来,记者调查发现,不管是对于律师还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产妇是否能依法依规获得计生奖励假的申诉都屡见不鲜。
“即使是在以往政策的执行中,也有不少用人单位不予批准30天的奖励假。”某民事诉讼律师建议,“公司不给放计生奖励假的,可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华南农业大学劳资关系研究中心主任杨正喜教授指出,对于产假,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产假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管。而现在的问题在于,生育后80天的奖励假是否属于产假范畴,如果用人单位不执行,监管部门是谁?因为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于生育奖励假等并未规定违反时的法律责任以及用人单位不履行奖励假时的监管主体。
“从理论上讲,《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提到的奖励假应该划归为产假范畴。”杨正喜教授指出,为避免奖励假带来争议以及法律监管的空白问题,省人大应该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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