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记者 魏徽徽) 近日,广州开展最严养犬整治行动,养不登记、遛不牵绳将被记录在案。统计显示,遛犬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不牵犬绳和犬扰民三类不文明养犬行为引发的警情,约占全市所接报涉犬有效警情的70%。近日广州两家基层法院都判决了因狗只管理引发伤人事件的民事纠纷,养狗人士均要给予赔偿。

  案例 1

  荔湾

  居民被小狗咬伤

  狗主赔偿上千元

  2016年9月14日上午7点50分,家住荔湾区的刘阿姨在小区散步时,一只白狗突然蹿出咬伤她的左小腿,裤子也被撕破。之后刘阿姨将小狗的主人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衣服损坏费、误工费等共计约2300元。

  据了解,张女士的狗没有犬牌,违反了《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不过,张女士不承认自家小狗咬了刘阿姨。她说,当天上午8点5分在小区遛狗时牵了狗绳,给小狗还戴了口罩,后来帮小狗整理身上杂物晒太阳时才解开狗罩。刘阿姨这时走到花基边挑衅小狗,大概挑衅了15分钟左右,她多次提醒刘阿姨但对方不听,小狗最终扑向刘阿姨,而她马上拉狗绳把狗拉回身边,那时她和小狗距刘阿姨1米左右。

  张女士说,“当时她(刘阿姨)没有讲任何话,也没有告诉我被狗咬了就回家,一段时间后才和家人走到花基边找我,说被小狗咬伤,当时我就感觉莫名其妙,不可能是小狗咬伤了她,后来刘阿姨家属就报警了。”

  荔湾区法院一审认为,2016年9月14日刘阿姨在小区19栋附近被张女士饲养的狗只咬伤,有派出所笔录为据。张女士抗辩因原告挑衅狗只导致被咬伤,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虽然张女士遛狗时有配备必要的约束工具,但其未能及时预见和阻止狗只对刘阿姨的袭击,故应对原告受伤产生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据《残疾人证》显示,刘阿姨为精神贰级残疾人。由于在本次事件中,刘阿姨监护人没有切实履行监护义务,有一定过错,因此误工损失应由刘阿姨自行承担50%。一审认定张女士要向刘阿姨支付经济损失共计1002.34元。

  案例 2

  海珠

  没牵绳遛狗咬伤人

  狗主付精神抚慰金

  谢先生从小就极其害怕狗,他诉称,2016年11月29日,刘先生饲养的狗在海珠区台冲河边将他咬伤,不但给他带来肉体上的痛苦,耽误工作,更造成精神上的极大伤害。要求刘先生赔偿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疤痕美容费、精神损失费、被狗咬破两件衣服费用等共计3.88万元。

  刘先生辩称,当时他是在海珠区新滘台冲的河边的一个斜坡遛狗,那里平时没什么人走动,平常很多人在那里遛狗,而他自家的狗是很久前就开始收养的一只流浪狗,之前没有咬过人。谢先生不知出于什么目的往那边走,对狗产生了攻击,狗出于本能防卫才咬了谢先生。事后,他已经陪谢先生去打了狂犬疫苗。

  海珠区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由于刘先生作为本案肇事狗的饲养人,未履行好应尽的管理义务,导致狗咬伤谢先生的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一审判决刘先生赔偿1415.83元,其中1000元是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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