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8日,老太太李某因病去世,留下了两套房产。此时,李某的丈夫范某健在,她还有两个儿子,按理说,房子应由父子三人继承。可是,大儿子不同意,他说,母亲生前患有精神病,是他独自赡养了20年,理应由他多分遗产,甚至应由他全部继承母亲的遗产。为此,大儿子与父亲、弟弟对簿公堂。
话说范某和李某于197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两个儿子。大儿子范强,今年41岁;二儿子范成(均为化名),今年36岁,一家均居住在广州市。
李某有两套房产,为她和范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二分之一份额,这就是本案中各方争议的遗产。经审理查明,李某的父母已早于李某死亡,李某生前也没有立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父亲范某提起诉讼称,A房产属于李某的遗产份额由自己继承所有,B房产属于李某的遗产份额由他和儿子三人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法院查明,两处房产均登记在范某名下,A房产于2016年5月20日登记,B房产于2006年4月18日登记。
大儿子范强表示,他的母亲李某患有精神病,20年来都是他独自照顾,父亲和弟弟都没有任何辅助。他曾经向父亲和弟弟提出,要给母亲赡养费,他们都不同意给。范强还提供了保姆李某梅的书面证言,聘请保姆的协议、收据,李某的病历和医疗费单据等,用于证明其对李某履行主要赡养义务。范强觉得,父亲和弟弟应该少分或者不分母亲的遗产。
对于范强的说法,父亲范某、二儿子范成予以否认,他们说,不存在范强单独赡养李某的事实。范成答辩时称,范强早在1997年辞职,之后一直没有稳定工作,全靠积蓄和岳父岳母资助生活。范强承认了这一说法,同时承认母亲李某的工资账户一直都是他管理,他也因此将母亲的工资转入自己账户,供自己使用。
说到底,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范强是否独立履行了对李某的主要赡养义务,如果是的话,他可不可以多分遗产。
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两套房产均由范某、范强、范成三人继承。父亲范某继承4/6产权份额,范强、范成各继承1/6产权份额。随后,范强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范强主张其对李某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他提供了保姆李某梅的书面证言,聘请保姆的协议、收据,李某的病历和医疗费单据等证据予以证明。二审期间,范强补充提交了由李某单位同事、李某居住地邻居和保安、当地居委会、保姆等签名的若干证明,可上述出具证明的主体均没有到庭作证。
而父亲范某和范成主张三人均有履行赡养义务,并提供了聘请保姆的协议、收据予以证明,综合双方的陈述和证据,不足以认定范强对李某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为此对范强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范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何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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