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原副镇长曾广山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曾广山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收受财物共人民币1365.98万元,曾广山个人分得财物共人民币471.5万元,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滥用职权罪;利用影响力帮请托人处理违建,收受请托人贿送的款项共人民币170万元,其中个人分得45万元,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法院一审决定对曾广山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该案被侦破的突破口,是曾广山随身携带的包中一部老旧手机发出的一串铃声——

  一部老旧电话成为破案突破口

  “叮铃铃……”一串铃声从老旧手机上传来,成为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原副镇长曾广山涉嫌受贿案件的突破口。

  “这个电话有问题。”基于多年办案经验,专案组立即核查。很快,有了结果。手机号码为徐某所有,与曾广山联系频繁。

  徐某,女,30岁出头,无业,名下却有两三栋房产,育有一女。孩子出生前不久徐某与范某结婚,出生后不久即离婚,而范某名下的汽车,正是办案人员此前查到的曾广山经常使用的车辆。

  这个关系链让办案人员产生了大胆推测……

  审讯室里。

  “曾广山,你看我面熟吗?”

  曾广山不屑一顾,不发一言。

  “我在徐某住的小区里见过你。”

  一瞬间,曾广山的心理堡垒崩塌……

  一部旧手机,让工作组发现镇干部违纪关键线索。

  故事要从4年前说起,花都区花东镇鸿鹤村,数位村民先后多次向市纪委、区纪委反映该村村干部低价出售留用地指标、造成村集体利益损失的问题。

  但花东镇纪委经核查,未发现村干部获取利益,只有镇“三旧”改造办副主任商某检承认收受了8000元红包,因此镇纪委拟对其给予党纪处分,但认为群众反映的问题并不属实,数次予以办结处理。

  对这一处理结果,村民们并不满意,便继续反映。线索转到了花都区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调取前期所有信访核查材料,分析数十卷材料,工作人员终于梳理出了疑点:鸿鹤村“两委”不顾其他人的更高出价,坚持低价向涉案的润某公司出让本村留用地指标;润某公司通过倒卖留用地指标获利高达1000万元,难道只存在不到1万元的利益输送吗?

  初步核查后,线索越来越清晰地指向时任花东镇副镇长曾广山。作为商某检供述的直接授意人,曾广山事后更是应允提拔商某检,如果没有利益关系,曾广山为何如此尽心尽力。专案组顺着这些疑点继续调查。

  一条曾广山、商某检伙同鸿鹤村“两委”干部,共同收受润某公司利益、违规流转留用地指标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脉络愈发清晰。

  专案组果断决定:对曾广山依法实施留置,并很快得到广州市纪委监委的批准。

  然而,案件进展并不顺利。由于准备充分,曾广山面对办案人员显得气定神闲,坚决否认存在任何违法犯罪事实。

  面对一直不肯供述的曾广山,办案人员一筹莫展,只能再次梳理之前的调查资料、检查相关的物品。

  这一次,办案人员有了新的发现:曾广山随身携带的包中有个小夹层,里面装有一部旧手机,但手机里却没有存储任何信息。

  “叮铃铃……”一个电话打进来,专案组由此发现了徐某。在随后的谈话中,出其不意地将徐某的有关情况抛向曾广山。专案组一鼓作气,查明曾广山涉嫌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收受财物超过1000多万元的事实……

  犯三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

  日前,广州中院经审理查明曾广山共犯有三项罪名。

  法院查明曾广山犯受贿罪:2008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曾广山担任花东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副主任、“三旧”改造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本人以及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在农村历史留用地指标转让、留用地租赁、相关用地手续办理以及违法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收受财物共人民币1365.98万元,曾广山分得财物共计人民币471.5万元。

  法院查明曾广山犯滥用职权罪:2011年至2012年期间,曾广山利用其担任花东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副主任、“三旧”改造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花东镇农村历史留用地指标调剂工作过程中,收受广州润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予的贿赂,帮助该公司购村留用地指标200亩并介绍转卖赚取差价,引发了当地大量村民连续多年联名向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花都区人民政府、广州市国规委等部门进行信访举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还查明他有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事实:2014年至2017年间,曾广山伙同时任花东镇“三旧”改造办副主任商某检,通过社会人叶某光(原花都区国土局公职人员,因犯行贿罪被开除公职,另案处理),利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花都区分局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帮助请托人处理违法用地图斑以保留相关违法建筑,收受请托人贿送的款项共人民币170万元,其中曾广山分得人民币45万元。

  广州中院认为,被告人曾广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曾广山主动至办案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曾广山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已退出本人大部分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曾广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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