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共享有了实施细则
昨日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解决了政府信息共享中的三个核心问题:以谁的数据为准、能否共享、如何共享。据悉,该《实施细则》的出台可以最大限度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府信息的准确性,群众不用为一件事反复跑几个部门盖章或者证明,最大限度地避免要求群众证明“我妈是我妈”这样的不合理现象。
文/广州日报记者杜娟
2012年,市政府颁布了《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对我市政府信息共享制度作出了系统规定,是我市政府信息共享的基本法律依据。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该规定实施四年以来,很多共享参与部门希望政府信息共享制度能进一步具体化和明确化,如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基础信息,往往有多个部门采集,如何实现数据来源的唯一性?依职能采集应当如何判断?
解决三大核心问题
本次《实施细则》的出台将为行政机关共享相关政府信息提供更为直接的依据。《实施细则》旨在解决三个核心问题,即以谁的数据为准、能否共享、如何共享。具体而言:一是政府信息共享中的数据质量,即共享频率最高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基础信息的准确性问题;二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要求共享相关信息的法定依据问题;三是政府信息共享的载体、范围、程序及争议处理,即解决“信息孤岛”的路径问题。
据悉,《实施细则》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了包括户籍、婚姻、出生死亡、企业和个体户等16类基础信息的责任提供部门,使“一数一源”落到实处,其他部门可不再重复采集这16类信息,在具体行政事项办理过程中将以这些部门的信息为基准,最大限度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可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群众到政府机关办事不用重复填表、重复提交信息,不用为一件事反复跑几个部门盖章或者证明,最大限度地避免要求群众证明“我妈是我妈”这样的不合理现象,促进行政管理的法治化程度和公共服务质量的提升,为法治政府和“信息惠民”铺设扎实、可靠的通道。
未经授权不能发布信息
《实施细则》着力保护公民隐私,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其履行法定职能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使用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向公众发布或向其他部门转让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府信息;非经法定授权,不得利用共享政府信息牟利。这就在最大限度上保护了公民的隐私,避免信息的滥用。让部门用着顺心,市民用着省心。
规定争议解决办法
此外,《实施细则》规定了政府信息共享的争议解决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其他部门的共享需求,如信息提供部门不按期答复或答复不予共享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供需双方协商;对仍有争议的共享申请,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汇总,会同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市政府法制部门、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联合会审,会审仍不能解决的,争议双方可以书面提请市人民政府裁定。经市政府审议决定应当共享的申请,信息提供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供相关信息。通过这一系列制度设计,使得信息共享协调不再流于形式、投诉无门,最大限度减少部门利益对信息共享的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