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潮安警方查获2名利用微信群传血醒音视频的网民,并对上述2名违法人员各处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

  5月26日,潮安警方在网上巡查工作中发现一网民在微信群传播一段时长2分52秒、极其残忍、不人道的音视频,并迅速锁定该视频的传播者。随后,民警对传播者吴某某的落脚点进行摸查。

  5月31日,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查,吴某某5月25日19时左右,用自己的微信在一微信群看到一网友“小弟”发布的该段血腥视频,因为好奇、感到很刺激,将该段视频转发到微信群。 随后,民警根据线索,迅速查明网友“小弟”系杨某某,6月6日,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在5月25日19时,其用自己的微信在微信群看到一网友发布的该视频,因为好奇、感到很刺激并将其转发到其他微信群。

  经过民警耐心教育,吴某某、杨某某分别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懊悔,表示诚恳接受法律处罚,今后再也不犯此类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第二款之的规定,潮安警方对上述2名违法人员各处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

  网上传播暴力血腥恐怖音视频属于违法行为,切莫图一时之快随意或好奇制作、传播、非法持有相关音视频。对有传播涉暴力、恐怖音视频,触及法律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同时,希望小伙伴文明上网,自觉抵制不良信息,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犯罪]:以制作、传播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2) 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

  (3)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4) 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平安潮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