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末位淘汰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市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服务质量,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潮州市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管理规定》(潮府﹝2017﹞26号)等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工作部署,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在潮州市城区(指湘桥区、枫溪区行政区域,不含潮安区)范围内,已取得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营运牌证,人车同证且在年度审验有效期内的客运人力三轮车及其经营者(以下简称客运人力三轮车),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管理实行经营服务质量考核,末位淘汰制度。
除自愿提前退出或根据《潮州市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管理办法》规定应强制退出的客运人力三轮车外,其它客运人力三轮车一律纳入考核范围。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市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末位淘汰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局、市人社局、市旅游局、市民政局等相关单位依照各自职责予以支持配合。
市交通行业协会负责具体实施市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末位淘汰工作。
第五条 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服务质量考核实行计分制,总分120分。考核以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作为基础指标,营运形象、获奖情况作为加分项指标(指标体系见附表1)。
第六条 经营服务质量考核所需数据来源除市民投诉、媒体曝光外,其它车辆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局、市旅游局于每年7月底前填写《人力三轮车年度不良经营行为记录汇总表》(见附表2),提供给市交通行业协会汇总统计。
第七条 市交通行业协会负责于每年8月份对客运人力三轮车上一年度的经营服务质量进行考核,根据车辆得分结果进行排名,并在主流媒体上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对排名靠后的50辆人力三轮车予以淘汰。
第八条 被淘汰的人力三轮车,由市交通行业协会按原市政府同意对退出市场具备营运资格人力三轮车800元/辆的标准予以补偿回收并集中销毁,市交通运输局对相应车辆的营运资格予以注销。
第九条 客运人力三轮车服务质量考核同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当年度发生一宗交通责任死亡事故,发生侵害乘客人身、财产权益等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查实有效,妨碍执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参与非法集结影响社会稳定的,车辆予以没收销毁并注销其营运资格。
因“一票否决”被淘汰的车辆不纳入末位淘汰的计算指标,不核减当年度末位淘汰的其它车辆数量。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