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记者岑雪莹 通讯员甘嘉亮报道:是“意外身亡”还是病故?一绿化女工遭到恙虫叮咬患上“恙虫病”后不治身亡,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拒绝。家属认为,女工身亡是由于被恙虫叮咬这一意外导致,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日从佛山中院了解到,该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意外:女工遭恙虫叮咬后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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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女士是某物业投资管理公司的一名员工,平时从事绿化工作。去年5月,简女士被恙虫叮咬,到医院进行治疗,住院八天后身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显示其死亡原因为重症恙虫病。住院期间,简女士实际支出医疗费用共67357.6元。

  丈夫冯先生得知简女士所在的公司为她购买了3项保险,包括保额为20万元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5万元的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补贴标准50元/日的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团体医疗保险。根据保险协议,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就应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去年6月中旬,冯先生及其子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原因是保险公司称简女士的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事故。

  无奈之下,冯先生及其子女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列明的对应保险金额,支付25.04万元。2016年10月27日,禅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简女士在保险合同期间内感染恙虫病,属于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应进行赔偿,最终判令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共计25.04万元。

  判决:恙虫病符合意外伤害条件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指出,保险条款规定:“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伤害”,简女士属于因疾病身故,不符合意外伤害“非疾病的”要件。冯先生及其子女的律师则表示,简女士是在保险合同期间内感染恙虫病的,而医院出具的病历及诊断证明证实了简女士是因恙虫叮咬这一意外事件直接导致抢救无效死亡。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人简女士在涉案保险合同期间因感染恙虫病而死亡,恙虫病符合意外伤害中非疾病的条件要求。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审理法官分析称,意外险对于意外伤害的核定有四项标准: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保险合同的条款多属于格式条款,在当事人对意外伤害的理解产生分歧时,保险公司此时对“意外伤害”的解释并不能作为判断事件性质的唯一依据,而应结合合同的其他条款与案件事实,从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角度出发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