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手:两女子联合告“丈夫”

  那么,另外一名女子梁秋又是什么人呢?两人是在禅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的,在她眼中,丈夫一直是叫“曾国昌”。婚后,两人育有一女。但是,在2008年2月,曾国昌向禅城法院请求离婚,法院于同年3月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婚生女儿由梁秋抚养。

  2016年9月8日,黄莹与范青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祖庙派出所报案,两人认为曾国昌的行为已经构成招摇撞骗罪。据了解,警方对此案仍在调查当中。次日,两人分别向禅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范青要求判令她和曾国昌离婚,女儿由她抚养,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0万元,一次性赔偿20万元,分割财产等;黄莹则要求判令她和曾国昌的同居关系,非婚生子女由她抚养,曾国昌每月支付两名子女抚养费各5000元,并一次性赔偿20万元。

  庭审:男子拒绝亲子鉴定

  曾国昌同意和范青离婚,但不承认和黄莹有同居关系。他声称,自己只是婚前偶尔和范青发生过关系,后来范青说她怀孕,才被迫结婚。双方因为没有感情才离婚,范青要求损害赔偿没有事实依据。他还说,他与黄莹仅仅是偶尔发生过几次关系,他无法确认黄莹的两名子女是他本人的子女,因此黄莹无权提出赔偿。他同时还拒绝做亲子鉴定。

  禅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曾国昌与范青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曾国昌可于每月第一个星期日探望女儿,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同时,综合考量曾国昌具有婚外情的过错及保护女方权益两方面因素,给予范青适当照顾,本院确定按照范青占70%、曾国昌占30%的比例进行分割,房产归范青所有(贷款由范青归还)、汽车归曾国昌所有,曾国昌应支付共同财产分割款项7.9万余元。此外,法院还认为,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曾国昌具有重婚情形,但因为曾国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法院判决其还需支付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

  由于曾国昌无正当理由拒绝亲子鉴定,法院依法推定曾国昌和黄莹生育的两名子女存在亲子关系,判决该两名非婚生子女由黄莹抚养,曾国昌每月分别向两名子女支付抚养费1000元。一审判决后,范青和黄莹均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佛山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