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一个案子,樵先生通过某网站搜索到“某旅游区六大五星豪华酒店任选2-4晚”这一度假产品。这个产品包括的六家酒店都宣称为五星级酒店,樵先生便通过这家网站先后购买了共6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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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后樵先生按照产品要求前往入住了其中两个酒店,发现两酒店的硬件设施和服务水平都达不到五星级酒店的标准,两家酒店不是“五星级酒店”。樵先生认为网站的行为构成欺诈,向法院起诉了这家网站和旅游公司。

  旅游公司辩称,产品标题为“六大五星豪华酒店任选”,并没有写五星级酒店。我方只能提供标题,是这家网站录入的信息存在偏差,将不是五星级的酒店录成了五星级,作为商家无权进行修改。

  同时,这家网站和旅游公司都辩称,樵先生的行为是知假买假。旅游公司提供选择的酒店中有两个是五星级酒店,他在入住前就已经确定了入住的两家酒店不是五星级酒店,而樵先生却先后两次都选择入住非五星级酒店,属于知假买假。

  法院最终认定旅游公司的这一用语显然会误导消费者,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除了应退还相关费用外还应依法增加赔偿三倍费用。一审判决旅游公司退还樵先生5592元,赔偿16776元。

  关于这一话题,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研究会会长邱宝昌和《中国青年报》经济部主任潘圆进行了分析与解读。

  邱宝昌:“实际上经营方是强词夺理,把五星级和五星混淆起来,然后说这是‘五星酒店’,不是五星级酒店,所以它不存在欺诈,也不存在隐瞒事实或虚构事实,这种说法很苍白。它在广告中推销它的商品,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这应当是一个豪华的五星级酒店,这是一个正常的认知,它明明知道不是五星级酒店,它还用五星豪华去做引人误解的宣传。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一种欺诈的行为,所以我认为海淀法院的判决是一个有力的回击。

  经济之声:这是不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邱宝昌:“是的。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里,有一种(情况)是你的宣传本身就是假的,还有一种(情况)是虽然宣传不是假的,但是你做了一个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它也是违反广告法的。如果虚假宣传够构成了虚假广告,就可以按照广告法来规制。”

  经济之声:我们为这个消费者的行为点赞,潘圆主任怎么看?

  潘圆:“目前这种在打擦边球、利用各种各样的文字游戏或者直接欺诈,以及误导消费的行为其实是非常普遍的促销现象,基本上已经形成一种潜规则了。其实关于五星级酒店是有相应规定的,但是多数普通的消费者并不了解情况,都是根据自己的直观感受,实际上平台就是利用消费者的这种心态,觉得很多消费者不愿意较真,才会采取这种做法。如果只是针对消费者的举报去惩处个别商家,而且罚款的额度又很有限,实际上它的违法成本也是偏低。除非网上的治理环境得到了真正的净化,否则就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