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温女士日前状告前夫莫先生,称其不让她探视孩子。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温女士有权于每周六探视孩子1次,前夫莫先生应对其行使上述探视权利给予适当协助和配合。

  离婚后,前夫不让她探视女儿

  温女士诉称,自己与莫先生于2009年生育一女孩。2015年2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同时,双方约定女儿由前夫莫先生抚养,女儿的抚养费、学费等费用全由莫先生支付,直至女儿大学毕业为止,且温女士每个星期对女儿享有一次探视权。

  温女士表示,离婚后,前夫并没有按照约定给予自己探望女儿的机会。每次准备去探望女儿,前夫均以各种理由阻拦、拒绝,甚至更换了联系电话,导致她至今已超过一年时间无法探望女儿。 无奈之下,只能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可每周探视一次

  莫先生辩称,女儿称被温女士打骂,女儿每次去前妻家后,回来都会哭闹表示不想再去。由于女儿不想去温女士处,他也无法强制女儿。莫先生举例说,有一次幼儿园举办活动,要求家长买新鞋给孩子表演用,温女士答应女儿为其购买,但后来又反悔,这对女儿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同时,莫先生称前妻脾气暴躁,经常与其家人争吵,而温女士父母及其他亲属都有赌博情况,以上行为对女儿成长均会带来极坏影响。综上,莫先生依法提出反诉,请求中止温女士对女儿的探视权。

  对于莫先生的说法,温女士也作了反诉答辩。最后,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温女士有权于每周六探视婚生女儿1次,探视方式有两种选择,均由温女士到莫先生住处将女儿接走探视,探视时段过后,由温女士将女儿送回到莫先生住处;莫先生应对温女士行使上述探视权利给予适当协助和配合。   

  法官释法

  探视权受保护 前夫应予协助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莫先生主张温女士在探视女儿期间存在不利于小孩身心健康的情形,但对此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而温女士亦不予认可,故法院对莫先生的主张不予采纳,对其要求中止温女士对女儿探视权的反诉请求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后温女士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女儿的权利,莫先生有协助的义务,且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温女士的探视时间和方式有相应约定,双方均应受约定内容的约束。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温女士每周有1次探视女儿的权利,但并未约定具体哪一天探视,因此应视为温女士可自行选择每周的探视时间,现其要求确定探视时间为每周周六。

  关于莫先生提及女儿本人不愿意接受温女士探视的问题,法院认为即使该情形可能会发生,但女儿是否愿意接受温女士探视,涉及的是温女士的探视权在执行阶段能否得以实现的问题,不能因此而影响法律对温女士探视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