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时报记者 张欣仪 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克扣工人工资问题,市人力资源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东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按照该《办法》,如施工单位出现拖欠工资问题,自出现拖欠工资问题之日起一年内,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合同造价10%的比例缴纳工人工资保证金,最低限额为20万元,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这比首次缴纳的金额标准提高一倍。
五年内未拖欠工资的免除缴纳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所指的建设领域包括东莞市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工人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建设前,施工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缴存的,用于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
根据《办法》规定,保证金首次缴纳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5%的比例执行,最低限额为10万元,最高限额为500万元。施工单位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自出现拖欠工资问题之日起一年内,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合同造价10%的比例缴纳,最低限额为20万元,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
施工企业在东莞市办理承接业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未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2.5%的比例缴纳,但不得低于10万元;五年内未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免除缴纳。
保证金纳入政府征信管理
《办法》明确,工人工资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方式缴存,由施工企业在办理承接业务登记时提交。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交工)验收前,保证金已启用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时重新提交。
施工企业办理的银行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工资支付银行保函。施工企业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核实确认后,向开具保函的银行发出书面索赔通知书,即启用保证金支付工人工资。 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全部被拖欠工人工资的,按比例支付。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证金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金纳入政府征信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施工企业,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和社会公布,并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办理承接业务等方面进行限制。